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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第二,合同解除。第三,债务相互抵销。第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成。第五,债权人免除债务。第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可见。
那么解除也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情形。根据该条的规定,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它的权利义务也终止。解除也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因此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是不需解除,也不能解除了。除非该合同被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这种情况下,那么依照合同取得的货币的一方要返还对方货币及其类型,取得财物的一方要返还财物,如果有损失的,要按照各自过错责任的大小分担损失。可见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一般是不能解除的,也是不需要解除的。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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