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3′43″
1.出租方拒不交付符合约定用途的租赁房屋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4.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5.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款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6.一房多租无法实际履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7.不可抗力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8.不定期租赁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2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