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7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29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 第二十七条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