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而产生的,直接关乎抚养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若夫妻双方就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等有约定,强制执行时应当按照约定;若不能达成约定,由法院决定,可以探望、接待、留宿等为内容强制执行。
由于探望权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在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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