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可以免除保证人不必再承担任何责任,债权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若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既然定位于诉讼时效,就应当适用民法所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关于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同时向债债务人及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的权利,那么主债务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发生中断,但是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首次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保证期间失去意义,保证债务从或然债务转变为实然债务。因自债权人首次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日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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