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
(一)不同类型的担保责任承担方式各有特点。例如,在普通保证中,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才需要承担代替履行的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主债务人都必须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在设定的保证范围内自由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偿还相关债务。
(二)保证的力度也因类型而异。连带责任保证展现出更加强大的担保效力;相比之下,普通保证的担保力度则相对较弱。
(三)是否享有抗辩权也是两种保证方式的显著区别。在普通保证的环境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却并不具备这一权利。当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负责偿还债务的,便被称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行使请求权,即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保证人在其承诺的保障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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