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责任诉讼时效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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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连带担保责任诉讼时效多久,连带责任保证范围有哪些连带责任保证范围: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连带担保责任诉讼时效多久?

一、连带担保责任诉讼时效多久

(1)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2)保证期间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他来自于实体法,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

2、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

(1)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日期作了规定,但对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条件和起算日期却只字未提。

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这是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承担着同样的责任和义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承担义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义务,又可以同时要求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义务。

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合同纠纷已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义务后,才承担不能执行的部分的义务。

(2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日期作了诠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无须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无须等待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而只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并且从提出要求之日起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二、连带责任保证范围有哪些连带责任保证范围:

1、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

2、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

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

(1)主债权的全部。

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

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

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

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

(3)违约金

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

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

(4)损害赔偿

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5)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

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3、部分保证担保责任范围:

(1)部分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则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具体商定,只就全部保证担保责任中的某一部分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我国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担保的法律责任原则上是连带责任,即与债务人连带地承担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的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因而其法律责任范围也就原则上是全部保证担保责任。

只有保证人与债权人在明确的特别约定承担补偿性责任时,保证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才限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明确约定的保证担保责任。

保证范围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担保责任没有一个具体的诉讼时效,只有一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当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

也就是说,当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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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既然定位于诉讼时效,就应当适用民法所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关于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同时向债务人及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了权利,那么主债务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是诉讼时效同时发生中断。
最后,本案中,债权人在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本案属于债权人向债务人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时主张权利的情形,债权人起诉后又撤诉,从第一次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虽已超过三年,但因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并非可以机械错误理解为不可能中断,故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后,原告起诉并不超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不能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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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保证中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讼或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提起或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比如:甲欠乙债100万元,约定3月1日前还款,丙为一般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3月1日过后,甲未还款,乙于4月1日甲,6月1日判决生效,此时乙丙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如果乙是于10月1日甲,那么保证期间就经过了,保证人丙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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