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是权利人的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分析;植物新品种等法律规定的其它客体。
根据我国现行国内立法和参加的国际公约,学者们认为我国法律所保障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专利权、工业版权、商标权、商号权、产地标记权、商业秘密权以及各种反对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四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