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形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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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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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有哪些情形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有哪些情形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二、有哪些情形的借条无效

以下几种情况所产生的借据是无效的:

1.借款人通过非法手段,如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后再转贷给他人;

2.借款人利用向其他盈利性的法人企业、本单位员工集资、或是以向广大公众进行非法吸收存款的途径获取资金后,再将这些资金转贷给他人;

3.未具备合法放贷资质的出借方,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唯一动机,向社会上无法明确确定的对象提供借款;

4.出借方在事先已经知晓或理应知晓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涉及到违法犯罪活动,但仍继续提供借款;

5.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借款行为;

6.违背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借款行为。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该借据都将被视为无效,并且人民法院也不会对此类借据给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在具体情形下,以下方面并不构成不当竞争行为:首先是具有活力性的商品销售过程;其次是对有效期即将到期或其他积压商品进行合理处理;再次是由于季节性因素导致的价格调整;最后是为了清偿债务、转型经营或停业整顿而采取的降价销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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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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