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条,三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根据符合上述条款规定,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收养。一般情况下,有父母存在的孩子是不允许被收养的,但是存在这样一些状况,生父母确实因为家庭非常非常的困难,而无法抚养孩子的时候,是可以允许他人收养孩子的,但是也要履行一定的收养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