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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仓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一回事。若当事人约定合同的生效须满足一定条件的,则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在合同成立后并且其条件成就时。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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