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但是现行的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要求必须到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才能成立收养关系,不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有效的收养。但是,在收养法颁布实施之前,也就是1992年4月1日前发生的事实收养,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形成收养关系。具体来讲,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当事人之间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二)长期共同生活,(三)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之间的继承等,(四)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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