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实习期间与接受实习的单位在法律上不属于雇主雇员关系,也不是帮工关系,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究竟为何关系,对在何种情形下实习生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亦无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应参照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一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类似情况时如何处理的相应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对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范围进行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很难把握。应区分劳动者的过错程度,适用不同的的赔偿限额,综合考量,具体而言,分以下几种情形:
1、劳动者故意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要考量劳动者的这个不当行为是否达到“严重失职”的标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是否达到“重大损害和严重后果”的标准。
2、劳动者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则可限额赔偿,而无需赔偿全部损失。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首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同时具有受害人和加害人的管理者这双重身份,如果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的责任就无从追究。
其次,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往往低于劳动者所创造的利润,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风险也应大于劳动者。再次,基于对社会风险分担的考虑,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保险或者将赔偿费用纳入成本来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从而将损害转嫁给全社会,用人单位是最适当的“风险吸收者”。因此,应当限制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防止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滥用。
3、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需赔偿。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报偿责任理论,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劳动者职务行为的风险也应当归于利益的享有者,对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应当由利益的享有者即用人单位来承担。
其次,由于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都是由劳动者的具体行为实施的,劳动者的行为也就等同于用人单位的行为。如果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任一失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无疑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转移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显然有失公允。因此,除非劳动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否则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
在确定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赔偿数额时,
首先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的,则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赔偿费用为准。
其次,单位如果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经过职工大会或者职代会通过,且已向劳动者本人告知或公示。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以将该规章制度作为处理的依据,但是单位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以防止单位滥用权利。
最后,应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劳动者的经济状况,况企业的危险性如何、企业效益如何、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执行职务是否增加指示、用人单位所选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对应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指派劳动者就所在岗位是否给与必须的技能培训、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否因用人单位管理上的缺失所致、企业设施是否完备、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廉、劳动者是否过度等等,酌情确定劳动者的赔偿数额。而劳动者也可依据过失相抵原则,请求减免自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