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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职工下班外出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在发生纠纷或处理事故时,一切应以法律为依据,而不能按公司的不予认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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