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应当区别对待。
1、需要合同当事人本人亲自履行的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雇佣合同、劳动合同、需要承揽人本人亲自履行的承揽合同等,受雇人、劳动者、承揽人一方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终止。因为这类合同的签订,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具有的经验、能力,甚至是个人品格方面的胜任才与之签订相应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当事人死亡,合同权利义务仍不终止,则有违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另外,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十九条规定,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的合同。
2、其他履行标的为财物的财产性合同,如继承人继承该合同权利义务,则合同继续履行;如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合同终止,以遗产清偿债务。
3、合同当事人的死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没有意义的,合同终止。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五条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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