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是合伙的解散,即合伙企业解散导致合同终止。
根据《合伙法企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合同终止后,须进行清算。
合伙的清算是合伙解散,了结合伙法律关系,以消灭合伙的程序。
清算人执行的清算事务包括了结进行的业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及分配剩余财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应履行的义务】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合伙合同的概念是怎么规定的
拟定合伙契约是指两方及以上的合作伙伴为了实现共同的事业目标而共同制定并签署的一份约定书,其主旨在于分享利润、承担风险,这实际上体现了合伙合同以共同出资为基石,以追求共同事业为目标,以共享利益、共负风险作为其基本精神的特征。
依据其性质,合伙合同主要表现出如下五个特性:首先,它对参与合作协议的各个合作伙伴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约束力;
其次,所有参与者都需出于相同的宗旨或利益追求才能够达成共识;
再次,利润与风险的分摊成为合伙合同的核心要素;
第四,合伙人之间由于有着紧密的人身关系以及特定的组织结构,使得这种合作形式具备了强烈的人合性与一定程度的组织性;
最后,尽管合伙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确是连续进行的长期合约。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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