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的而不是以其他方式记载的遗嘱.
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必须在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的微机情况下作出.(危急情况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在战争中或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遗嘱形式的情形;危急情形解除后,遗嘱人能够设立其他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二,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根据<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2.继承人,受赠人.3.与继承人,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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