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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指的是在立遗嘱的人临终之前用语言所讲述的而不是同时纸质方式或者是其他方式记载表达的遗嘱。立遗嘱的人临终之前的口头遗嘱合乎法律能够生效的必须要符合下面的几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 立遗嘱的人在临终之前立的口头遗嘱必须在立遗嘱的人在当时的那种特殊情况下面不能其他的方式建立遗嘱的少数情况下面作出这份口头遗嘱。这里的特殊情况指的是立口头遗嘱的遗嘱人当时生命垂危或者在意外事故意外灾害以及战争中突然遇险的情况,当时遗嘱人随时都面临危机,已经没有时间和条件来建立别的立遗嘱的形式的那一种情形;当立遗嘱的人的生命不再受到威胁之后,遗嘱人可以将现有的口头遗嘱作废,建立起其他的遗嘱。
第二个条件就是立遗嘱的人在临终之前立这份口头遗嘱的时候,当时在现场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遗嘱见证人,否则这份口头遗嘱将不能也不会生效。
根据我国现有的关于遗产的<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下的人员无法成为并且也不能成为这份遗嘱的见证人:
1.该人自身没有行为的能力,或者是自身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2.这份口头遗嘱的继承人,也就是这份口头遗嘱的受赠人。3.与这份口头遗嘱的继承人和受赠人有着利益关系的人.这里指的是继承人或者受赠人的欠债方,或者是两个人合伙开的公司的合伙人,这些人也被视作为是与这份口头遗嘱的继承人和受赠人有着利益关系的人,也不能作为这份口头遗嘱的有效见证人.如果见证人属于以上人员,那么这份口头遗嘱也无法生效,不具备法律效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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