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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属于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无论《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还是《人民防空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执行政策不一。
2.对于属于非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后,即可以按程序取得产权,可以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
3.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4条第3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房地产开发商无权对其进行出售或出租。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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