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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涉及建设方、总包方、分包方及合同无效 情况下的实际施工人。在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发包人往往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价款予以抵扣。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当事人或
由当事人承担,也即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故此类抗辩不具有法律依据。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发包人有证据证
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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