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新公司谈好入职后,辞去原公司工作。谁知新公司却将其拒之门外。这种情况下,员工是否可以要求新公司赔偿,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因此,只要员工能证明新公司有明确要求其入职的意思表示,并且拒绝的理由并不合理,那么员工有权利要求新公司赔偿其损失。站在公司主管的角度,看到求职者再回头寻求同样的工作机会,不仅不会讨厌他,有时候反而会更加欣赏他,毕竟不是所有求职者都能有这份勇气。不过光有勇气还不够,最重要是能否用合理理由说服主管,让主管愿意再重新雇用。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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