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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怎么实现

2018-09-26 17:39:23 754 婚姻家庭, 家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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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音频内容:

流动儿童少年是指6至14周岁(或7至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

流动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按照现在暂时居住地的人民政府的规定,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以在暂时居住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也可以进入民办学校、全日制公办中小学附属教学班(组)以及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简易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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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监护人的安全教育规定是什么?
儿童监护人的安全教育规定是需要对于儿童监护人进行安全方面的教育,也就是在对儿童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这个方面做出一定的安全教育。通常状况下,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就是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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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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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儿童在街边乞讨,对流浪儿童无着的未来
[律师回复] 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会对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构成极大的威胁。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我国高度重视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社会救助工作,设立了多种形式的流浪儿童救助场所和福利收养机构,加强对流浪儿童的救助和保护。 发现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应采取如下救助措施:一是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发现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其护送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场所接受救助,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协助救助场所核实受助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于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二是由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保证这些未成年人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法律还规定了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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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拐卖儿童的买方进行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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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农村适龄儿童及外来人口随迁子女教育现状调查
[律师回复] 一是,征求家长意见,并尊重家长的选择,根据其需要,把孩子送到相应地方上学;二是,国家和政府成立专门解决这一问题的机构;三,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和解决孩子入学。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这一类型的孩子顺利入学。  地方政府应切实负起责任,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和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保障。应建立专门的档案,由政府牵头,联合宣传、教育、公安户籍、共青团等部门逐一落实解决。  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还应加强督察检查,并及时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给予公示。  进城务工人员原籍学校应给与学生特别的照顾和关爱,学校可以设立“亲情电话室”,让孩子经常与父母通过电话进行亲情交流。进城务工人员原籍学校还可以创建亲情QQ群,条件好的学校还可以创建亲情联络网站,让老师、留守儿童与父母联系、沟通、交流,从而改善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  进城务工人员所工作地方的学校思想上也应高度重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问题,不得有任何歧视与排斥心理,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与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督察、考核,纳入学校与一把手的总体考核或专项考核。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随家长入学的学校应尽全力、想方设法为转入生提供各方面的保障。学校在管理、教育、教学、食宿、生活、各种活动等方面应一视同仁,不得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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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及适龄人口随迁子女教育现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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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童工触犯教育法吗?
随着我国国家法律的不断健全,会在各个方面都保护了公民的权益,其中就会特别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雇佣未成年人,如果雇佣了也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雇佣童工触犯教育法吗?根据相关规定,非法雇佣童工是触犯了劳动法中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将会缴纳一定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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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反思怎么实现教育公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反思怎么实现教育公平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改造薄弱学校,尽快使师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体育场地基本达标。实施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要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
其次,着力解决“择校热”问题。加快缩小校际差距,加快薄弱学校改造。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置重点学校和重点班。要加强区域内教师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合理配置,实行县(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有条件的城区和农村可以逐步探索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创新教师补充和退出机制。三要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留守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要重点建设好劳务输出大省和特殊困难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就学需要。同时,健全学校、家庭和社会相结合的教育和监护网络,帮助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促进教育公平要把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作为根本措施。当前,要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加快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教育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在义务教育阶段尽快形成城乡同标准、一体化发展的格局。要加大对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加快缩小区域差距。要以教育信息化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教育信息化是共享优质资源的最好载体,是促进教育公平成本较低、便捷高效的途径。要以建设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平台为重要抓手,整合互联网、广电网和电信网等网络信息资源,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和应用体系建设。在推进教育公平的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好两点:促进教育公平关键是通过抬高底部来缩小差距,不能搞不讲效率和特色的绝对平均,更不能“削峰填谷”,不能把学校办成千篇一律,千校一面,否则表面看实现了公平,但学校却失去了特色,不注重内涵,导致整体教育质量和水平的下降。另外,促进公平不能急于求成,要进行长期艰苦的努力。特别是许多政策思路在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具体问题和障碍,需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使教育公平的步伐迈得更扎实更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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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虐待儿童判几年?
幼儿园教师虐待儿童判几年这也是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才能定夺,只要情况严重一般会判死刑;《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虐童案的是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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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应对幼儿园教师虐待儿童的行为
[律师回复] 一、虐待儿童的情形有哪些 虐待儿童的情形一般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待和疏忽四种类型。 1、身体虐待:是指照顾者对儿童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体伤害,而导致其死亡、外型损毁、身体功能损害或丧失,或是让儿童处于可能发生上述伤害的情境中。此外,也包含过度及不符合年龄、不适合情境的管教或惩罚; 2、精神虐待:包括辱骂、恐吓、威胁、藐视、排斥儿童,或是持续对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别待遇;对儿童的福祉漠不关心,而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身体发育、智能、情绪、心理行为及社会…等各方面发展产生明显的伤害; 3、待:指成人以儿童为性的对象,而发生任何与儿童性的接触。也包含加害者年龄在18岁以下,但其年龄长于受害者或对于受害者居于控制或强势的地位; 4、疏忽:因无知、无意或有意不加注意,而忽视儿童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顾不当,使儿童的身心受到伤害或可能受到伤害。 二、虐待儿童该如何定罪 1、学校、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的情况。 定罪:因《未成年保护法》、《刑法》等对非家庭成员虐待儿童,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是引导性条款,在此情况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一般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父母或家庭成员虐待儿童的情况。 定罪:家庭成员的虐待,定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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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政策规定,社会散居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比如父母双亡,由亲属养育的儿童。(说明:死亡情况依据死亡证明或宣判等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无力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比如父母双方无抚养能力、无劳动能力、正在接受改造、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或一方改嫁)等导致儿童无人抚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政策文件依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渝民发[]116号)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指南的通知》(渝民发[]132号)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和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导致事实上无人照料和抚养,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根据省的要求,四类儿童可视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下同)、重病或重残、在押服刑;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今年,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津贴制度被列入省、市“十件民生实事”。经过申请、核实,我市确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共有1092名。生活津贴从今年1月1日计发,目前已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到位,除了新核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外,6月份之前认定的予以补发。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津贴发放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被依法收养、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等情况,都将停发基本生活津贴。民政部门将建立津贴定期复核机制,定期检查发放对象资格条件变化情况以及生活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在申请方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需向其所在的村(居)委会申请,提供包括身份证、户口薄、家庭成员情况说明等材料,并逐级上报到县、市民政部门。
什么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政策规定,社会散居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比如父母双亡,由亲属养育的儿童。(说明:死亡情况依据死亡证明或宣判等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无力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比如父母双方无抚养能力、无劳动能力、正在接受改造、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或一方改嫁)等导致儿童无人抚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政策文件依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渝民发[]116号)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指南的通知》(渝民发[]132号)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和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导致事实上无人照料和抚养,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根据省的要求,四类儿童可视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下同)、重病或重残、在押服刑;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今年,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津贴制度被列入省、市“十件民生实事”。经过申请、核实,我市确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共有1092名。生活津贴从今年1月1日计发,目前已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到位,除了新核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外,6月份之前认定的予以补发。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津贴发放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被依法收养、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等情况,都将停发基本生活津贴。民政部门将建立津贴定期复核机制,定期检查发放对象资格条件变化情况以及生活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在申请方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需向其所在的村(居)委会申请,提供包括身份证、户口薄、家庭成员情况说明等材料,并逐级上报到县、市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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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猥亵儿童缓刑怎么回事?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涉嫌猥亵儿童罪,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符合条件下可以宣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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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政策规定,社会散居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比如父母双亡,由亲属养育的儿童。(说明:死亡情况依据死亡证明或宣判等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无力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比如父母双方无抚养能力、无劳动能力、正在接受改造、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或一方改嫁)等导致儿童无人抚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政策文件依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渝民发[]116号)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指南的通知》(渝民发[]132号)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和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导致事实上无人照料和抚养,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根据省的要求,四类儿童可视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下同)、重病或重残、在押服刑;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今年,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津贴制度被列入省、市“十件民生实事”。经过申请、核实,我市确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共有1092名。生活津贴从今年1月1日计发,目前已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到位,除了新核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外,6月份之前认定的予以补发。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津贴发放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被依法收养、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等情况,都将停发基本生活津贴。民政部门将建立津贴定期复核机制,定期检查发放对象资格条件变化情况以及生活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在申请方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需向其所在的村(居)委会申请,提供包括身份证、户口薄、家庭成员情况说明等材料,并逐级上报到县、市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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