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房屋买受人交存首期专项资金的行为属于民事义务行为,该义务行为应受我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和《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等民事法律规制,房屋买受人如违反该义务,依法应由其所在的业主大会或相关民事主体依法追责,该类纠纷应由民事主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为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但其并没有规定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对不交存首期专项资金的房屋买受人不予办理房屋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