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5000元至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实施细则,因此各省级立案标准有一定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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