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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变更有几种方法

2019-12-24 16:30:01 654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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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内容:

1、主体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2、客体变更。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所有,其变更一定是投保人的变更所致。

3、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保费的变更及其他内容的变更,主要是保费的变更。

4、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请求,主要是因变更保险金额而变更保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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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变更的方式具体有几种
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的方式有明示和推定两种:1、明示方式。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方式变更或撤销遗嘱。这种方式下遗嘱人应当以法律规定设立遗嘱的几种法定方式进行。2、推定方式。包括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即推定后立的遗嘱变更或撤销了前面所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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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中山医疗保险变更险种需要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办理条件  已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医疗保险险种发生变更的。  
二、所需资料  
㈠《劳动年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㈡地税部门开具当月的完税证明(或电子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㈢《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办理程序  
㈠申请变更医疗保险险种的单位,必须在当月15日前完成当月的社保费申报工作,并于当月的23日前携带上述所需资料到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㈡审核通过的,由次月起参保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的地税部门按新的医疗保险险种申报缴费;  
四、办理时限  每月23号前办结  
五、注意事项  
㈠申请由基本医疗保险变更为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或增加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23日;  
㈡申请由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变更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5月23日;  
㈢单位内所有参保人均应按该单位的医疗险种参保;  
㈣省或市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有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相关知识:社会保险费的征集方式  
1.比例保险费制  这种方式是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规定一定的百分率,从而计收保险费。采用比例制,原来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遭遇风险事故期间所丧失的收入,以维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须参照其平时赖以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为衡量给付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作为保费计算的根据。  以工作为基准的比例保险费制最大的缺陷是社会保险的负担直接与工资相联系,不管是雇主雇员双方负担社会保险费还是其中一方负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负担都表现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其结果会导致资本排挤劳动,从而引起失业增加。  
2.均等保险费制  即不论被保险人或其雇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计收同额的保险费。这一制度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普遍实施;而且采用此种方法征收保险费的国家,在其给付时,一般也采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义。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缴纳相同的保费,在负担能力方面明显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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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单位申请办理医疗保险险种变更手续
[律师回复] 对于中山单位申请办理医疗保险险种变更手续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办理条件  已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医疗保险险种发生变更的。  
二、所需资料  
㈠《劳动年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㈡地税部门开具当月的完税证明(或电子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㈢《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办理程序  
㈠申请变更医疗保险险种的单位,必须在当月15日前完成当月的社保费申报工作,并于当月的23日前携带上述所需资料到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㈡审核通过的,由次月起参保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的地税部门按新的医疗保险险种申报缴费;  
四、办理时限  每月23号前办结  
五、注意事项  
㈠申请由基本医疗保险变更为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或增加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23日;  
㈡申请由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变更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5月23日;  
㈢单位内所有参保人均应按该单位的医疗险种参保;  
㈣省或市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有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相关知识:社会保险费的征集方式  
1.比例保险费制  这种方式是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规定一定的百分率,从而计收保险费。采用比例制,原来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遭遇风险事故期间所丧失的收入,以维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须参照其平时赖以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为衡量给付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作为保费计算的根据。  以工作为基准的比例保险费制最大的缺陷是社会保险的负担直接与工资相联系,不管是雇主雇员双方负担社会保险费还是其中一方负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负担都表现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其结果会导致资本排挤劳动,从而引起失业增加。  
2.均等保险费制  即不论被保险人或其雇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计收同额的保险费。这一制度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普遍实施;而且采用此种方法征收保险费的国家,在其给付时,一般也采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义。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缴纳相同的保费,在负担能力方面明显不公平。
什么是情势变更和风险变更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指交易人在商品经营活动中因经营失利所应承担的正常损失。交易即风险,只要参与商品经营,就必然有风险,这是市场规律的本质体现。商品经营者从事商品交换行为,就应该预料到市场风险,接受盈亏的现实,而且正是以亏的风险来换取赢的结果。所以,物价变动、商品销售畅滞等是商品生产者应该预见的事实,属于价值规律的必然体现。在审判实务中,必须正确认识正常的商业风险,以避免错误的判决。 二、如何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一)两者发生的性质不同。商业风险是由商品价值规律决定的一种正常风险,这点对所有商品经营者都是平等的。而情势变更决定于变幻莫测的各种社会因素,一般表现为大的社会变故,如物价突然上涨,它是一种具有偶发性、突发性因素的特殊风险,往往涉及个别或一部分商品经营者,而不是持久不断、普遍地涉及所有的商品经营者。如疯牛病、禽流感等情况的发生,直接涉及到的只是此类农牧产品的经营者。 (二)两者产生的原因具有质和量的不同。从商业风险到情势变更,价格变化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标准是看其是否超过由价值规律决定的度。亦即价格在一定幅度内变化属于商业风险,超出了一定的幅度就构成了情势变更。例如:英国的一个法庭判决认为,价格上涨20%~33%是普遍的商业风险,如上涨100倍或天文数字,则或许可成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落空。 (三)两者是否可以预见不同。尽管引起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的具体原因可能相同,如货币贬值,情势变更的发生不能预见,而商业风险则在当事人的预料范围之内。 (四)是否与当事人主观认识有关不同。当事人对情势变更的发生没有过错,而商业风险则常有当事人主观认识错误的因素,如不遵守价值规律的要求,忽视市场规律,不注意产品质量、因质次价高而无法收回资金等因素都可以表明当事人主观认识上存在着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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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方法有几种
1、协议变更 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法律准许当事人作出协议变更。2、诉讼变更 ,如果离婚夫妻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同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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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二手车保险需要变更吗,二手车保险怎样变更
[律师回复] 以免今后产生纠纷。3,但二手车过户后。不过,那麽出险后需要新旧车主同时到场理赔、身份证,一辆有赔付记录的旧车的保费会高於无赔付记录的旧车,而对於“身家干净”的车辆,如果前车主拖欠车船税和新车主无关,不需要代其补缴。如果原车主已经缴纳过车船税,介於交强险是“随车”不“随人”、行驶本。虽然异地车船税税率不同,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都可以适用。变更二手车交强险需要新车主带著身份证、原交强险保单,在甲地缴纳的完税凭证在乙地仍然有效
1.交强险“随车”按照《交强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二手车买卖,交强险原则上不可以退保。唯一可以退保的情况是,车辆卖到异地去,由新车主在当地另外缴纳一份交强险,新车主需要提供当年完税凭证。届时,新车主可拿著身份证明。
2.商业车险及时变更二手车过户商业车险最好能及时变更。如果在本市过户,车主保单内容进行更改,保险公司在投保或续保时常常会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除了车的性能、车况、过户手续以及新办理的交强险保单到原车主公司退保,需要提示想购买二手车的朋友,需要新车主重新缴纳,如果二手车被卖到外地市场去,最简单的办法是只办理车辆交强险变更,二手车的历史记录也很重要。车辆的历史记录是指该车之前的保险赔付记录,一般而言、行驶本以及过户证明到原保险公司办理。如果原车主当年没有缴纳车船税、行驶证和过户证明到当地保险公司办理,原车主也最好在卖车之前到保险公司进行退保,新车主买到车过户后可重新在当地上保险,这需要新车主和原车主带著原保单。许多保险公司不能异地承保。如果未及时变更。最后.车船税需明确义务新车主的车船税义务从办理过户当日开始。因此,车主在购买二手车时,最好向原车主索要原车保单
大家好,醉驾我们老板叫我办点事,说什么法人变更股东没变更,有谁知道这是什么意思吗?怎么弄?
[律师回复] 您好,这个只要办理公司法人变更手续就可以了,你可能是听错了你老板说的法人变更股东没变更,他应该说的是法人变更股东不变更,这只是我的猜测,但大概就是这样子了。变更公司法人的具体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二、变更公司法人所需提供的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章程要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简历,附1张1寸的免冠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公章;
  
9、法人暂住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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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抚养权变更方式有几种
离婚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方式有以下两种方式:1、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2、诉讼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现实中,变更抚养权往往会先协议变更,实在不行的才会去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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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公司与合伙公司签订债务协议,现在遇到担保方面的问题,请问主合同变更质押担保变更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将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而订立的合同即为保证合同。由于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所以主合同变更与保证合同的效力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有很大影响。
主合同变更包括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它们都会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相应的影响,《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就包括债权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与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
1. 债权人的变更。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其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其自行承担的情形。由于债权人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的风险也没有增加,所以《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quot;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quot;依其规定,主合同的此项变更无须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必须对变更后的债权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原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债务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承担的债务让由第三人承担,而其应享有的债权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于债务人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担债务的结果,这对于保证人来说,无疑是加重了其保证责任,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quot;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quot;依其规定,此种情形的主合同的变更,必须在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不再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于未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 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又被称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一起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由于合同大都是双方当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债权人变更、债务人变更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更普遍的是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由于这种情形的主合同变更包括了债务人的变更,所以《担保法》和《解释》规定,此情形的主合同变更要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新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得到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具体规定的变更。
依《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变更主合同内容的,无论主合同变更的结果是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还是减轻了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种规定过于绝对,不尽合理,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在实践中,保证人借口主合同变更未经其同意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屡见不鲜。《解释》公布后,主合同内容变更并不当然导致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解释》第三十条规定:quot;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quot;依此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可以经协商一致而变更主合同内容,此种变更得到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此种变更未得到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但不应超过保证人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合同变更后,债务人的债务减轻的,由于减轻后的债务没有超过保证人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所以保证人对此应承担保证责任,即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原合同没有约定的,则为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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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方式有几种
离婚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方式有以下两种方式:1、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2、诉讼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现实中,变更抚养权往往会先协议变更,实在不行的才会去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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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中山医疗保险变更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办理条件  已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医疗保险险种发生变更的。  
二、所需资料  
㈠《劳动年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㈡地税部门开具当月的完税证明(或电子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㈢《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办理程序  
㈠申请变更医疗保险险种的单位,必须在当月15日前完成当月的社保费申报工作,并于当月的23日前携带上述所需资料到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㈡审核通过的,由次月起参保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的地税部门按新的医疗保险险种申报缴费;  
四、办理时限  每月23号前办结  
五、注意事项  
㈠申请由基本医疗保险变更为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或增加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23日;  
㈡申请由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变更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5月23日;  
㈢单位内所有参保人均应按该单位的医疗险种参保;  
㈣省或市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有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相关知识:社会保险费的征集方式  
1.比例保险费制  这种方式是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规定一定的百分率,从而计收保险费。采用比例制,原来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遭遇风险事故期间所丧失的收入,以维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须参照其平时赖以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为衡量给付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作为保费计算的根据。  以工作为基准的比例保险费制最大的缺陷是社会保险的负担直接与工资相联系,不管是雇主雇员双方负担社会保险费还是其中一方负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负担都表现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其结果会导致资本排挤劳动,从而引起失业增加。  
2.均等保险费制  即不论被保险人或其雇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计收同额的保险费。这一制度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普遍实施;而且采用此种方法征收保险费的国家,在其给付时,一般也采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义。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缴纳相同的保费,在负担能力方面明显不公平。
保险合同变更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保险合同变更包括什么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定义。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2、保险人的变更。保险人的变更,是指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将其所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 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在保险实践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最为常见,而且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情况各不相同。 在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从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险单,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又会涉及到保险单的转让。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1、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概念。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及事项的变更。 2、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这说明投保人和保险人均有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权利。保险人变更保险合同内容主要是修订保险条款。但是由于保险合同的保障性和附合性的特征,在保险实践中,一般不允许保险人擅自对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作出修订。因而其修订后的条款只能约束新签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修订前的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二、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 无论是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还是主体变更,都要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采取一定的形式完成。 1、保险合同变更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完成。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投保人及时提出变更保险合同事项的要求,保险人审核,并按规定增减保险费,最后签发书面单证,变更完成。 2、保险合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原保单进行批注。对此一般要出具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以注明保险单的变动事项。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手续 合同的变更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变更(主体变更),一般多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变更;保险利益变更(客体变更);保险责任范围或约定事项的变更(内容变更)三类。除可转让的保险合同(如货物运输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变更主体毋需征得保险人同意外,其余的变更均需通知保险人,征得保险人同意外,并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批单是保险合同变更的重要依据,与保险单一样,也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惯例,批单可以修改、否定保险单上的内容。如果批单上的内容与保险单上的内容不符,或产生抵触,应以批单上内容为准。在具体实务中,若批单与保险单正文发生矛盾,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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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方式有几种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方式有几种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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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公司要变更法人了,老板叫我做个风险评估。请问公司法人变更风险分析谁做过?有什么风险啊?
[律师回复]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你所举的案例是哪里看来的?应该不存在这种情形。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2、在发生矛盾纠纷时,法人代表、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各是什么?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况: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早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法定代表人还有以下的权利:
(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3)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5)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6)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个人建议:
1、法定代表人可能需要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举证证明,其对公司的行为并不知情,且主观上没有过错亦不存在失职。
2、法定代表人有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偷税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这些单位犯罪中都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而司法实践通常均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据此判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亦应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公司法人变更风险分析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1,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
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在有些情况下,变更合同需要经过特殊程序。如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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