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权自主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方式和医务人员。
(二)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生命危急、神志不清不能自主表达意见可由患者家属决定。
(三)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药物、检查、处理或治疗,并有权知道相应的后果。
(四)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活动。
(五)有权决定出院时间。但患者只能在医疗终结前行使此权利,且必须签署一项声明或说明,说明病员的出院与医疗单位判断相悖。
(六)有权根据自主原则自付费用与其指定的专家讨论病情。
(七)有权决定转院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的情况下,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在临床医师的充分说明和理解基础上作出的决定。
(八)有权享受来访及与外界联系,但应在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基础之上。
(九)有权自主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
(十)其他依法应由患者自主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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