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五条规定,被收监执行的罪犯有不给付执行刑期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收监决定时,确定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具体时间。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目前法律、法规中,无暂予监外执行是否折抵刑期的明确规定,但根据刑事诉讼法及解释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可以得知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折抵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