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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担保是指,担保人不但以人来担保,而且还额外通过物作为担保,如果对物的担保及人的担保的债权实现顺序有约定,应当遵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才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而如果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则债权人可自主选择先就物的担保抑或是人的担保实现债权。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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