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被侵权证据有:
1、新闻媒体、书刊对公民或法人报道失实损害其名誉的证据。如报道内容的原始载体。
2、虚构事实,含沙射影,对他人进行诽谤的文学作品。
3、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贬损他人人格的证据。可举出证人证言、书面材料。
4、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信誉,损害他人尊严的证据等。
(二)名誉权收到损害后果证据:
1、名誉受到损害,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
2、精神和财产利益损害,精神损害即受害人精神上所受痛苦、压抑、忧郁等;财产损害即受害人因名誉受到贬损引起的财产利益损失,包括因为精神痛苦住院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3、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如单位处分,当事人精神受打击患精神病,法人经济效益滑坡等证据。
(三)选择受理法院,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0条 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
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 的行为。
第150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
,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 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第151条 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 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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