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2)依法封存有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有关财物、资料;
(3)消除现存物品上侵权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专利标记、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专利标记、特殊标志;
(5)收缴直接用于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工具;
(6)侵权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与物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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