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程度的鉴定标准为:造成身体残疾、容貌受损、听力丧失、视力丧失、其他器官功能丧失,或者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损伤,包括一级、二级的重伤。如果已经造成了身体或者面部损伤、听力、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中度伤害的伤害,包括一级和二级轻伤。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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