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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法律规定无须证明的事项:
(1)众所周知的事项,比如天下雨路面肯定会很滑,这是众所周知的事项,自然不用我们证明路面为什么会很滑。
(2)
自然规律及定理,如上例中,为什么会下雨,就是属于自然规律,不属于举证范畴。
(3)根据法律规定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比如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发生剧烈碰撞后,一般会发生损害,而不用去做车辆经过剧烈碰撞是否会发生损害这样的假设,然后去证明。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上述(4)(5)(6)的文书被法律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不用另外证明其合法性。
2、自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这种情形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说明没有异义,或者是一方当事人对事实作了事先的描述,而另一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加以复述的时候,在另一方当事人不用再对该事实进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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