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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险投保人身故怎么办

2020-01-13 17:16:52 803 金融保险, 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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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保人死亡,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更换投保人,一般来说,想办理投保人变更,需要全部的继承人在变更申请书及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并委托其中一人作为代表亲自办理,办理时还得提供原投保人的死亡申请书。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由于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就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的权利,故此处的“取得代位求偿权日期”可以理解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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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中的身故保险金要不要投?
商业保险中的身故保险金在自身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购买。身故保险金的购买是现代青年人生活的新观念,对于一些工作压力大,工作环境危险系数大等工作群体,投保人们可以为自己或者家人购买一份身故保险金,这样在意外事故时减轻一些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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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险怎么投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般需要提供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主体身份资料、案件证据材料、保全标的物情况说明等资料,具体根据你选择的保险公司的要求。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前或者当事人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诉讼强制措施。以往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主要有个人财产担保、银行保函担保、具有诉讼保全担保经营范围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这三种方式。个人财产担保方式就是当事人提供等值现金或无抵押的土地、房产等资产作为担保。实践中,往往由于担保数额巨大,多数债权人无力提供财产担保而不能保全,这不仅导致债务人消极应诉,也给债务人违法转移、隐匿财产留下了可乘之机。银行保函担保方式一般针对的客户只有信用极好的大型公司,且通常需要在银行有等量存款或授信。鉴于目前担保公司非规范性发展等诸多原因,实践中已很少有担保公司涉足上述业务。因此,就民间借贷债权人、一般消费者和劳动者等普通民事主体而言,往往无法提供上述担保来查封对方的财产,进而出现虽已胜诉却难以执行的问题。此次引入的责任保险担保方式能为当事人提供较低门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保险产品,是一种创新型担保方式。
首先,其办理手续便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只需要在保险公司营业网点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公司请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审核确认无误后即可为申请人开具保单及保函。
其次,保险公司不收取押金等费用,保险费率较为低廉,有利于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再次,大型保险公司基本在全国各地均设立有分公司,极大地方便各级和申请人。
最后,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控制、资金实力等方面远远优于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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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身故保险金算不算遗产
在投保人去世后保险金是不是遗产要视情况来判断,因为当事人生前购买的保险,有些保险就指定了受益人,如果指定了受益人的话,保险金是支付给受益人的,不是遗产,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受益人比被保险人先死亡的保险金才能作为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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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险的投保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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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身故保单算作遗产吗?
投保人身故保单算作遗产,但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不同的受益人员,如果说在进行指定的情况之下的话,直接由指定人员来进行遗产继承。如果没有指定人员的话,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员顺序来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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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怎样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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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4s店。车库投了财产险
[律师回复] 财产险包括哪些:
1、财产险保险人承保因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险种主要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指只以所交费用的利息作保险费,保险期满退还全部本金的险种)、涉外财产保险、其他保险公司认为适合开设的财产险种。
2、货物运输保险指保险人承保货物运输过程中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险种主要有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航空运输保险、涉外(海、陆、空)货物运输保险、邮包保险、各种附加险和特约保险。
3、运输工具保险指保险人承保运输工具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运输工具本身的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种主要有汽车、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其他运输工具保险。
4、农业保险指保险人承保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在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
5、工程保险指保险人承保中外合资企业、引进技术项目及与外贸有关的各专业工程的综合性危险所致损失,以及国内建筑和安装工程项目,险种主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企业财产保险、机器损害保险、国内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船舶建造险、以及保险公司承保的其他工业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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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劳动者投保团体人身保险谁是被保险人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公司为劳动者投保团体人身保险谁是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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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理财险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投保人是丈夫,被保险人是妻子
[律师回复]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即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人。如果车主为自己的汽车投保,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一致的;如果其他人为不属于自己的车辆投保,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不一致的。这两种情况都是保险公司允许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会产生两方面影响:一方面,被保险人不负交保险费的义务,该项义务由投保人承担,即谁投保谁交保险费;另一方面,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可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如车辆被盗抢、碰撞中车辆报废等),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而投保人则没有此项权利。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致的情况下,则没有以上两方面的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身故,保险合同属于遗产吗
[律师回复] 保险合同中实际投保人的确定决定了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主体本案涉及机动车转让已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所有人的认定以及实际缴纳保险费用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认定

一,车辆所有人的认定本案中原告李某所有的某小型轿车转让给陈某,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双方并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根据我国《物权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因此机动车变更所有权登记是对抗要件,不是生效要件该合同经双方达成合意签字后即生效,故原告陈某是该车的实际车主;

二,被保险人的认定本案中保险单上被保险人虽为原告李某,但原告陈某实际缴纳了保险费用且是甘A0020小型轿车的实际车主,并在事故发生后已向死者张某某赔偿,故推定为原告陈雪是该车的实际投保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肯定了机动车已交付但未办理登记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结论】保险合同成立之日即生效之时,但时间点的计算仍应当看有无附期限,有无特别约定该约定影响着保险合同生效的起算时间,本案中涉及的保险期间起止时间决定着合同生效的起算时间,保险公司应当对即时生效还是次日生效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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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投保方违约怎么办
1、投保方不按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问题。这种违约行为发生后,可能导致两种法律后果,1、财产保险合同终止。2、交付保险费及利息。2、投保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积极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也没有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这种财产保险合同的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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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夫妻离婚,丈夫为自己投保的人身保险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平分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不包括明确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赠与或继承;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有几个方面: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得收益。如果投资享有的收益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经营所得利润例如股权分红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②一方以个人房产出租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
③其它情况。具体实践中,一般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婚后收益是基于财产的自身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行为产生具体加以判定,前者原则是为个人所有,后者则为共同共有。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上述财产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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