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复印和封存病历,如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等,且需医患双方在场并签字盖章。
(二)收集与医疗行为相关材料,像检查报告、诊断证明、药品清单、费用票据等。
(三)记录医疗事故详细经过,涵盖时间、地点、医护人员行为、患者症状变化等情况。
(四)若有目击证人,及时获取证人证言,写明证人身份信息及所见情况并让证人签字。
(五)对医疗现场拍照或录像,例如医疗器械状况、患者治疗环境等。
(六)妥善保存收集的证据,防止损坏或丢失。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