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活动组织者,应在活动前充分了解参与者健康状况,合理安排活动强度,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措施,在活动过程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降低意外发生风险。
(二)参与者自身要如实告知组织者自己的健康情况,尤其是有重大疾病史的,以便组织者做好应对准备。
(三)若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参与者病故,第三人要承担侵权责任,组织者等需审查自身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避免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