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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可以调解解除吗

更新时间: 2019-12-20 09:34:09
音频内容:

可以调解。一般民事案件都是可以调解的,解除收养关系不属于不适用调解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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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关系是否能解除 可以解除领养关系吗
领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在我国法律上,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是可以解除领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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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民法典能否调解解除同居关系
[律师回复] 如何解除同居关系主要取决于同居关系中的双方是否有配偶,如果双方除了同居者之外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配偶,那么可以自行协商解除同居关系。
如果双方均无配偶,无须去法院办理解除同居关系,自行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即可,但是如果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如果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想要解除同居关系的,可以去法院起诉办理解除同居关系,不限于因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范围。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如果同居期间经济混同,双方对共同购置的财产有争议,首先要看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有没有对该财产进行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会按照一般共有关系来处理,视为按份共有。
分配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来确定具体的份额。
同居期间涉及到的财产,一定要明确好其用途和性质,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才能在日后出现纠纷时捍卫自己的权利。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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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关系如何解除抚养关系
收养的关系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除抚养关系。养父母在收养孩子之后就成立了收养的关系,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在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后,养父母的抚养责任就此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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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朋友想和继父解除收养关系,帮朋友问问,解除事实收养关系关系能否调解呢?好让朋友心中有数,做打算。
[律师回复] 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条件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解除:
1、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

二,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三,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2、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加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3、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6、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事实收养关系,因各人的情况各不相同,应采取不同的态度和对策,这就需要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律师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给予您最专业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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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令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金某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并随后办理工作移交手续,说明当事人双方已经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合意,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这并不表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金某在通知书上签字时就已经解除。在通知书上签字实际意义是表明金某已经收到了单位下发的通知。按照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第一款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求职登记的凭证。”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有效存在。在本案中,金某在办理工作移交手续过程中患病,由于双方当事人还没有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因此,金某仍然属于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患病。
金某于3月受聘于某房地产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于今年3月,劳动合同到期。由于公司业务繁忙,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也没有续签劳动合同。8月,房地产公司向金某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金某在通知书上签了字。此后,金某在办理工作移交手续期间,因病住院治疗。金某向房地产公司提出:暂缓解除劳动关系,顺延至医疗期满。房地产公司认为,金某的合同期早已到期,应视为合同早已自动解除,并且其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了字,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金某在劳动关系解除后患病,与公司无关,公司不能给予其医疗期待遇。金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裁决暂缓解除劳动关系,顺延至医疗期满,并且享受医疗期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金某的仲裁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本案中,金某与房地产公司的劳动合同于3月到期,由于公司业务繁忙,双方没有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金某继续在房地产公司工作,按照上述规定,应当视为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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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如何解除 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有哪些
解除收养关系可以通过收养人与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当然,被收养人已成年的必须经过被收养人的同意,协调不成的可以采用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条件: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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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一个同学是被收养的,他现在想解除和养父母的收养关系,我想问一下解除收养关系民事调解书应该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原告赵。
委托代理人张。
被告赵。
委托代理人郁。
原告赵诉被告赵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原告和妻子高婚后未育,于1957年7月领养了妻子的姐姐高的女儿即被告,将被告作为亲生女儿对待,将一生心血花在被告身上。被告自结婚后就对原告冷漠,不关心、不照顾。高于2002年8月病故,被告不守灵。高死后,养父女关系更加开始恶化,原告几次生病住院,被告都不悉心照顾。原告因老房子动迁三次搬家,被告不帮忙。原、被告本就安置的房屋作了分配,但被告不遵守承诺,原告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被告同意按约定分配房屋并补偿原告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0元。由于被告不主动支付该款,原告只得多次上门讨要,为此,原告不幸于2005年8月31日骨折。被告既不肯筹措医疗费,也不肯为原告手术签字,一切都由原告的兄弟操办。后被告答应归还向原告兄弟借的医疗费32738.06元,但被告至今未付。安置房屋分到后,被告又反悔,原告不得不起诉,一审原告胜诉,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被告仍不服,到高院申诉,仍维持原判。经过几场官司,原、被告之间的养父女感情彻底破裂,被告不关心、不照顾、不上门探望。原告现身患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靠保姆护理才能正常生活,每月需付保姆费1300元,原告的养老金不够支付日常生活费,靠借债维持生活。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告和被告的养父女关系,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108000元(500元/月×12个月×18年)、从2005年1月到百年后的赡养费每月1000元、医疗费32738.06元。
被告赵辩称,2004年10月之前,原、被告的关系很好。被告每次去看原告都买很多东西,原告的衣服都是被告买的。被告的工资卡交给原告,工资给原告用。老房两次翻建,都是被告出资,翻建后的7、8间房屋出租的租金都是原告夫妇拿的。动迁时搬家的钱都是被告出的。搬家前,原告患病,住院押金1500元是被告付的,之后报销的钱被告没有拿。原告于2004年起诉后,每个节日被告或者被告的女儿都去看原告,但没有以前走得勤。被告确实没有为原告支出医疗费32000多元,所以也没有签字,因为原告有动迁费42000元,还有以前房屋的租金,原告有经济能力。原告多次起诉被告,不把被告当女儿,但被告去探望过原告,被告以前是在原告的皮尺下长大的,但被告没有记仇。原告通过起诉把房屋抢过去后,把房屋出售了,得款90万至100万。虽然原告多次起诉给被告造成很大的伤害,被告考虑到母亲九泉之下可以安心,在有能力的情况还是会照顾原告的,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妻子高婚后未育,于1957年7月收养了高的姐姐高的女儿即被告。被告婚后与养父母分别居住。高于2002年8月去世。原、被告之间的父女关系原来尚好。自2004年起,双方因房屋拆迁所得的房屋补偿款和安置房屋产生矛盾,关系逐渐恶化,来往逐渐减少。2004年10月,原告起诉被告一家要求分割安置房和动迁款,经本院调解,由被告一家分期共给付原告5000元作为安置房的装修费,安置房系因期房未予处理。2005年7月,原告在去被告处拿上述调解款时不慎摔倒骨折,除医疗统筹支出的费用外,自行支出医疗费32738.06元。原告称该款系向其兄弟(赵的父亲)所借。被告拒绝为原告支付该款项。2007年1月,原告入住安置房浦东新区室,被告一家取得了另两套安置房。后原告要求将所住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遭被告拒绝,原告因此于2009年2月起诉,获本院支持。被告一家不服上诉,法院维持原判,被告一家仍不服,申请再审被驳回。自2005年至2008年,被告在逢年过节时尚去探望原告,自2009年春节后,原、被告没有任何往来。
原告现每月领取养老金2228.9元。动迁后,原告共领取了动迁款99000元(被告认为其中37000元应归被告一家)。原告自述已于2009年将法院判决给原告的本市室房屋赠送给了其侄子赵。
审理中,原告表示即使其经济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亦坚持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以上事实,有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动迁利益分配几次诉讼,致原、被告的父女关系彻底恶化,双方已经一年多无任何往来,现原告坚持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原告原领有拆迁费几万元,现每月领取2千余元养老金,特别是原告将价值上百万元的房屋赠予他人,即使现在生活确有困难,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情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今后的生活费及已经支出的医疗费理由不足,本院难以支持。原、被告的关系恶化系因动迁利益分配意见不一所致,原告自身原有住房,有养老金,且自己聘请了保姆照顾生活,被告因双方关系恶化在一年多来未照顾原告,亦属事出有因,不构成遗弃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抚养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要求解除与被告赵之间的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赵其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赵和被告赵各半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书 记 员
以上就是对解除收养关系民事调解书应该要怎么写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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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有哪些?
协调不成的可以采用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民法典》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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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有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如何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有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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