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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61条、第62条、第125条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应该按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62条的规定进行补充。
4、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25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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