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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司法解释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19-01-30 1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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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是:职工所在企业缴纳20%,职工个人承担8%。以前的规定是,单位那20%里面的一部分和个人的8%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现在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仅个人缴的那8%划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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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怎么算?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是按照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来进行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当中的余额应当等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再除以计发月数。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养老保险金的缴纳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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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解释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
(1) 安全保障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 知悉真情权
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 自主选择权
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 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
是指消费者因够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6)求教获知权
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依法结社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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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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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基本解释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基本解释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基本解释
(一)此中“逃逸”的理解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或救助义务而逃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行为人在逃逸之时,对于被害人可能死亡的结果,可能有认识,也可能没有认识,但无论有无认识,都只能在定交通肇事罪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而不能认定为故意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是指在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的受伤者,而不是有学者认为的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如果将此中的“人”理解为行为人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则有可能将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原因而引起交通事故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责任都由行为人承担,其结果是对其适用刑法第133条
第三个法定刑幅度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人”的理解
刑法只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字样,这里的“人”指的是谁,刑法理论界有以下几种观点:
1、这里的“人”只限于先前肇事中的被撞伤者
2、这里的“人”仅指肇事者逃逸过程中致死的其他人。对“人”的这种理解实际上就是所谓的二次肇事问题。
3、这里的“人”既指
第一次肇事受伤者又指逃逸过程中的被致死者
那么 ,“因逃逸致人死亡”中“人”的范围包括逃逸过程中致死的其他人吗?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从字面上理解,似乎将这里的“人”理解为包括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而致死的人在内有一定的道理,但从立法逻辑上分析,显然是太过勉强,是不合适的。理由如下:如果逃逸中行为人没有再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而致死他人,那么按照
第二种观点便无法适用该规定;如果逃逸中行为人再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那么这完全是行为人又实施了一个新的、于先前交通肇事罪的交通肇事行为,而非刑法第133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所指的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一规定正确地指明了“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仅限于行为人逃逸前交通肇事所撞伤之人,而非指“逃逸”行为再次发生“事故”而导致其他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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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比例
​目前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在14%-21%左右,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一般是8%。因为各城市的规定不一样,所以公司的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也不完全相同,以当地公司实际缴费比例为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是:职工所在企业缴纳20%,职工个人承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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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如何解释职业福利,它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职业福利
职业福利是指企业单位在工资和社会保险之外,以职工为对象而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福利项目的总称。职业福利是行业和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保证职工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职业福利按其“社会化”程度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国家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和途径在某些行业和企业中普遍实行的制度,如职工探亲假制度、与职业关联的特殊津贴制度;另一层次是单位在完成国家所有税项任务前提下力所能及地自主地为职工提供的福利。
职业福利主要有以下特征:
1、补偿性:以就业为前提;
2、均等性:应满足职工在参加生产劳动或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某些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
3、集体性:以保证职工一定的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职工生活质量为目的;
4、差别性:各个企业单位的福利项目、水平和享受范围等存在很大的差别。
二、职业福利包括哪些内容
职业福利的内容可分为以下三类:
1、福利津贴。一般以现金形式提供,是职工工资收入以外的收人。
2、福利设施。包括职工食堂、职工宿舍、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休息室等生活福利设施,以及文化室、俱乐部、职工图书馆、健身房、泳池、运动场、歌舞厅等文化、康乐设施和场所。
3、福利服务。福利服务内容相当广泛,包括与上述各项设施相关的各项服务,也包括诸如接送上下班,接送女职工子弟上学,提供健康检查等特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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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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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因为打群架被抓住了,有很深的矛盾,对方还在医院躺着,双方都有损伤,想了解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的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故意伤害罪的主要特征是:
(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所谓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是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应具体区分重伤和轻伤,我国刑法第九十五条对重伤的含义作了原则规定,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具体应参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三)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成立。
(四)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负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
  (一)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件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故意伤害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三)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该怎么解释合同履行完毕?基本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该怎么解释合同履行完毕?基本内容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合同履行完毕?基本内容有哪些
1、合同履行是当事人的履约行为。
由于合同的类型不同,履行的表现形式也不尽一致。但任何合同的履行,都必须有当事人的履约行为,这是合同债权得以实现的一般条件,也是债权与所有权在实现方式上的基本区别。合同的履行通常表现为义务人的作为,由于合同大多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一般均须为一定的积极作为,以实现对方的权利。但在极少数情况下,合同的履行也表现为义务人的。无论是作为还是,都是义务人的履约行为。
2、履行合同的标准
履行合同,就其本质而言,是指合同的全部履行。只有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才能使合同债权得以实现,也才使合同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因而,合同履行当事人全面、正确地完成合同义务,是对当事人履约行为的基本要求。只完成合同规定的部分义务,就是没有完全履行;任何一方或双方均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属于完全没有履行。无论是完全没有履行,或是没有完全履行,均与合同履行的要求相悖,当事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履行合同的行为过程
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整个行为过程,不仅包括当事人的依约交付行为,而且还应包括当事人为完成最终交付行为所实施的一系列准备行为。尽管在通常情况下,准备行为并非合同义务,但绝不能因此得出准备行为不是合同履行行为的结论。准备行为是最终履行行为的基础或前提,甚至可以说没有准备行为即没有最终的履行行为。合同的履行是一个过程,这其中包括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义务执行的善后等。在这一过程中,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是合同履行的核心内容,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履行,指的就是这一阶段的合同履行。然而,为执行合同义务所作的准备和义务执行完毕后的善后义务,固然不是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因其与第二阶段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有密切的联系,也是合同履行的内容。这同时也是现代合同法发展的趋势所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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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
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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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解释职业福利,它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职业福利
职业福利是指企业单位在工资和社会保险之外,以职工为对象而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福利项目的总称。职业福利是行业和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保证职工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职业福利按其“社会化”程度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国家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和途径在某些行业和企业中普遍实行的制度,如职工探亲假制度、与职业关联的特殊津贴制度;另一层次是单位在完成国家所有税项任务前提下力所能及地自主地为职工提供的福利。
职业福利主要有以下特征:
1、补偿性:以就业为前提;
2、均等性:应满足职工在参加生产劳动或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某些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
3、集体性:以保证职工一定的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职工生活质量为目的;
4、差别性:各个企业单位的福利项目、水平和享受范围等存在很大的差别。
二、职业福利包括哪些内容
职业福利的内容可分为以下三类:
1、福利津贴。一般以现金形式提供,是职工工资收入以外的收人。
2、福利设施。包括职工食堂、职工宿舍、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休息室等生活福利设施,以及文化室、俱乐部、职工图书馆、健身房、泳池、运动场、歌舞厅等文化、康乐设施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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