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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人什么时候免责

更新时间: 2021-03-15 15: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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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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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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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如何在网上运营产品的时候避免侵权
[律师回复] 利用新材料或者新降价的元器件和技术,避免同时进行过多的研发工作,而企业一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企业可以依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实现改进,无效宣告所需要提供的文件,你公司要了解对方的资质等重要条件,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取得市场先机这样盲目模仿是不行的,应该根据公司的实际研发水平和客观条件选择产品的一两项核心功能进行研发,可能会引发专利侵权纠纷,还是完全独创地开发新产品。第四,是否与这款新产品有相同或相近的技术内容。因此,将会面临承担罚款,你公司可以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相关专利权无效请求,通过组合发明的方法,将能证明专利无效的信息进行整合。如果你公司不能地全面搜集专利信息,是否能省略其中的某些必要技术特征,确定其仍是有效专利。掌握专利无效的信息后;再次,确保新产品的顺利研发。具体方式包括,如果确实有必要。如果你公司通过研究搜集到的专利信息和相关的现有技术信息,如果减少某些必要技术特征仍可以实现产品的功能,你公司在研发这款新产品时,了解在研发新产品的过程中、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产品被查封或扣押等不利后果,发现存在与将要研发的这款新产品相关的专利。因此,并且相关专利符合无效的条件,无法实现预期目标,并就相关的技术方案获得专利保护。第五,你公司应当仔细调查是否存在与将要研发的这款新产品相关的专利,或者进行必要技术特征的替代,专利的类型是什么,事先都应该进行周密的调查,认真研究继续信息。因此,以便判断与对方进行合作的可行性以及对方可能要求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等; 其次,注意专利的法律效力状态,就能成功地实现改进: 首先。在进行专利转让或许可谈判前,以确定新产品的研发方向。第三,可以依法从专利权人处受让相关专利权或者获得专利实施许可,还可以委托专业人士协助进行信息搜集,你公司在研发这款新产品时,应当注意避免盲目地模仿国内外同类产品,企业在研发新产品的过程中,企业不管是改进产品功能,如果存在,如提出专利权无效的时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多大,并在此基础上,你公司在研发这款新产品时,以免落入他人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企业在研发之前应确定重点研发的技术内容,争取实现技术突破,进行新的组合,如果确实遇到了无法绕开的专利障碍,可以了解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因此,分散技术力量。第二,可以根据需要,向专利权人寻求专利技术的许可或者转让。一旦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通过研究竞争对手的专利信息,这也就为你公司研发这款新产品扫清了专利障碍,并绕过专利拦截、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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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责任免除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专利侵权赔偿责任免除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如果专利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专利法》第63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善意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免除(2000年修改以前的专利法将这种行为不视为侵权行为)。  赔偿责任的免除,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或者使用行为,不包括制造和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制造和进口行为提供的保护是一种“绝对保护”,它与制造者的主观过错无关。至于许诺销售行为,由于尚未造成损失,其本身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因此不存在免除赔偿责任的问题。  
2、“不知道”是指客观上不知悉,包括不可能知道和应当得知但不知道(即存在过失)两种情况。根据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如果行为人有过失,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商业实践中。由于销售和使用者难以知道自己销售或者使用的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产品(即侵权产品),如果专利法一律规定销售和使用侵权产品的人只要有过失都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则销售商和购买者必须一一查明其销售或者使用的产品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这必将影响商品的正常流通。  
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是指该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均未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如果制造行为获得了专利权人的许可,但销售未获得许可,则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后来的使用者或者销售者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在前的销售行勾构成侵权)。  
4、合法来源,是指行为人通过合法的渠道取导产品,行为人可以通过提供正式的购销合同、留业发票等证明合法取得产品,而不是通过、人地下黑工厂购买等非法渠道获得。凡是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即使其能够证明自己是“不知道”,也不能免除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5.免除的仅仅是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行为人仍然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责任。也就是说,一旦权利人告知侵权行为人其使用或者销售的产品是侵权产品,侵权人应当停止使用,或者停止销售尚未售出的产品。经专利权人许可后,行为人方可继续使用和销售。ttttt
环境侵权免责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由于免责条件实际上界定了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免责条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从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看,免责事由有三项: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和第三者的行为。只要其中具备上述条件之 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应否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上所谓的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即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这里所说的无法预见是指依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人对某种情况的发生不可预见,而无法避免和克服是指行为人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情况的发生并克服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可抗力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台风等自然因素作用造成的灾害;第二种是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特殊的军事行动等。由于不可抗力并不受行为人的意志所支配,对于损害的发生行为人并无责任,因此各国普遍将其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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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免责事由有哪些?
1、损害结果发生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2、第三人过错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3、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4、正当防卫行为。5、紧急避险行为。6、自助行为。7、受害人同意的行为。8、不可抗力。9、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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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环境侵权的免责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环境侵权的免责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侵权的免责条件
在明确污染侵权责任基本条件的同时,国家法律还规定了排污单位免于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形。
主要包括3种情形:
一是不可抗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现行环境法律,它主要是指地震、海啸等极端自然灾害和战争。
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还特别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可见,即使发生地震等极端自然灾害,排污单位也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造成污染损害,否则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受害人故意。如果环境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三是第三人。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实际中,第三人通过钻孔等破坏性方法盗窃输油管道中的石油,由于盗窃人未能有效封堵,导致农田、海域污染的案例,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多由输油管道的管护单位先行赔付农民污染损失,继而再向第三人追偿,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环境侵权的构成
关于环境侵权的构成,有两要件说:
(1)须有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
(2)须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有三要件说:
(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污染环境行为;
(2)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
(3)须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要件说为目前国内理论界的通说。从三要件说可引申出环境侵权的三个要件,即行为之违法性、损害之事实性和行为与损害之因果关系性。在环境侵权的构成上,需要用公平理念来澄清或解答的至少有环境侵权的违法性和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这两个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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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的免责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由于免责条件实际上界定了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免责条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从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看,免责事由有三项: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和第三者的行为。只要其中具备上述条件之 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应否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上所谓的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即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这里所说的无法预见是指依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人对某种情况的发生不可预见,而无法避免和克服是指行为人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情况的发生并克服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可抗力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台风等自然因素作用造成的灾害;第二种是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特殊的军事行动等。由于不可抗力并不受行为人的意志所支配,对于损害的发生行为人并无责任,因此各国普遍将其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之一。
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由于免责条件实际上界定了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免责条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从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看,免责事由有三项: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和第三者的行为。只要其中具备上述条件之
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应否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上所谓的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即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这里所说的无法预见是指依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人对某种情况的发生不可预见,而无法避免和克服是指行为人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情况的发生并克服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可抗力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台风等自然因素作用造成的灾害;第二种是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特殊的军事行动等。由于不可抗力并不受行为人的意志所支配,对于损害的发生行为人并无责任,因此各国普遍将其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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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连带责任的免除合理吗?
《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相关内容被《民法典》所取代,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连带责任的免除是合理的。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对于连带责任的免除情况进行明确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行为和当事人将免除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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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该怎么避免侵犯肖像权
[律师回复] 对于该怎么避免侵犯肖像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避免侵犯肖像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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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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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我上高速的时候不免费下高速时候免费怎么办
[律师回复] 如果我上高速不是免费领卡时间,下高速是免费时间也是不收费的。但是高速通行卡是要交给收费员的。举例:国庆节高速免费是以小客车出收费站时间为准的。假如上高速时不是免费时间领卡了,下高速是免费时间,那是不收过路费的。至于高速通行卡,硬卡是要交给收费员的,如果没有人就扔进窗口,千万不要带回来;如果是纸卡就不用交回的。
但要注意,提前上高速至10月1号零点到来前出本省,那在经过省界收费站时,以上这段高速是要收过路费的。建议事先测算好出发时间,或出省前在附近服务区休息等待时间,待免费时间到了再出省界收费站,这样就不用付过路费。高速公路免费细则 :2012年中秋节、国庆节前夕,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切实做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截至9月23日,北京、上海、山东等20多个省份公布了国庆假期收费公路免费的实施细则。大部分省份明确规定,包括机场高速和桥梁、隧道在内的收费公路免费。2016年10月1日零时至10月7日24时,高速公路将对七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实施免费通行政策。免费期间,高速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出口车道的时间为准收费站免费车道对小型客车不发卡抬杆放行 C车道维持现行不停车方式通行,免费小型客车通行费收费额为零。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时间截止后,按正常程序恢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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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注意,提前上高速至10月1号零点到来前出本省,那在经过省界收费站时,以上这段高速是要收过路费的。建议事先测算好出发时间,或出省前在附近服务区休息等待时间,待免费时间到了再出省界收费站,这样就不用付过路费。高速公路免费细则 :2012年中秋节、国庆节前夕,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切实做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截至9月23日,北京、上海、山东等20多个省份公布了国庆假期收费公路免费的实施细则。大部分省份明确规定,包括机场高速和桥梁、隧道在内的收费公路免费。2016年10月1日零时至10月7日24时,高速公路将对七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实施免费通行政策。免费期间,高速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出口车道的时间为准收费站免费车道对小型客车不发卡抬杆放行 C车道维持现行不停车方式通行,免费小型客车通行费收费额为零。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时间截止后,按正常程序恢复收费。
我上高速的时候不免费下高速时候免费怎么办
[律师回复] 如果我上高速不是免费领卡时间,下高速是免费时间也是不收费的。但是高速通行卡是要交给收费员的。举例:国庆节高速免费是以小客车出收费站时间为准的。假如上高速时不是免费时间领卡了,下高速是免费时间,那是不收过路费的。至于高速通行卡,硬卡是要交给收费员的,如果没有人就扔进窗口,千万不要带回来;如果是纸卡就不用交回的。
但要注意,提前上高速至10月1号零点到来前出本省,那在经过省界收费站时,以上这段高速是要收过路费的。建议事先测算好出发时间,或出省前在附近服务区休息等待时间,待免费时间到了再出省界收费站,这样就不用付过路费。高速公路免费细则 :2012年中秋节、国庆节前夕,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切实做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截至9月23日,北京、上海、山东等20多个省份公布了国庆假期收费公路免费的实施细则。大部分省份明确规定,包括机场高速和桥梁、隧道在内的收费公路免费。2016年10月1日零时至10月7日24时,高速公路将对七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实施免费通行政策。免费期间,高速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出口车道的时间为准收费站免费车道对小型客车不发卡抬杆放行 C车道维持现行不停车方式通行,免费小型客车通行费收费额为零。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时间截止后,按正常程序恢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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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4、当事人故意造成损害的。5、他人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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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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