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得利人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是债的形成原因之一,也称不当得利之债。参见《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92条
构成不当得利需要以下几个要件:
①一方获得利益;
②他方受有损害;
③受益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受益没有合法根据。
不当得利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偿还原物的价额为补充。受益人为善意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
受益人为恶意的,应将其所受之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另外,受益人为受领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在所受利益范围内主张扣除,为保存利益所支出的有益费用就受益人返还时现存的增加额度内主张扣除。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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