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当得利的现存利益是什么
现存利益,即是指在受益人接到受害者关于要求返还利益的请求时,受益人自身仍剩余的财产款项。该利益是否确实存在,必须根据受益人在获得受益之前的所有财产总额与取得受益之后的财产总额之间进行对比,而非仅仅依据受益人所获收益的原始形态来判断。虽然受益人所获得的收益的原始形态可能发生改变,甚至可能消失不见,但是只要他们的财产价值依然保持不变,或者他们所享有的替代性受益依旧存在,那么就可以认定他们拥有现存利益。
此处列举了四种一般的现存利益情况:
(1)善意获取的利益实际上并不存在,然而,受益人的整体财产在这一过程中却有所增加,且这种财产的增长是由于不当得利所导致的,那么这种利益可以被看作现存利益。
(2)当受益人在使用他们所获得的利益的同时,又从中演变出来新的利益,例如,如果不当得利来源于一项债权,那么他们由此从债务中所获的利益也可以计入现存利益之中。
(3)受益人所获得的利益经过消耗后不再存在,但是,受益人通过消耗他人的利益让自己的消费支出得到了节省,那么这个节省下来的支出也应该划归到现存利益中。
(4)善意获取的利益的原始形态不再存在,但是受益人因此而获得的向第三方索取损害赔偿权利、利益的转让价格请求权以及其他替代性受益,也可以被视为现存利益。当现存利益已经彻底丧失的时候,无论这种丧失的原因是什么,善意的受益人都无需承担返还的责任。
对于善意受益人来说,他们并没有特殊的职责需要确保他们善意获取的利益的价值不会遭受任何程度的减少,因此,在计算现存利益的时候,应考虑扣除那些与受益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赔偿。
这些赔偿包括:
(1)为了获得利益而必须付出的必要成本以及益处性成本;
(2)受益人因为误以为他所获得的利益就是他合法应得的部分,从而将自己的财产给了其他人;
(3)因为获得的标的物品本身的性质或存在瑕疵,给受益人带来损失;
(4)受益人的利益因为获取而消失或是其价值减少产生的损失。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些赔偿的发生,必须要受益人在主观上是无过错的,如果由于受益人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赔偿的产生,那么这种费用应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否则无异于将受益人自己疏忽造成的损害转移给损失方,违背了公正客观的原则。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不当得利的人是侵占罪吗
事实上,不当得利与侵占罪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不当得利描述的是一种在未获任何法定权利支持下获取了他人的财产利益,给他人带来了相应的损失的现象,这类情形往往牵涉到民事领域内的法律关系。针对这类现象的处理方式主要是通过返还原物或赔偿相关损失以达到重建受损害的权益平衡的目的。相比之下,侵占罪则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将他人委托保管的物品据为己有,或者将他人遗失物、埋藏物非法占有并拒绝归还,且其所占有的金额达到了一定标准,这种行为便构成了刑事犯罪。因此,这两种行为的性质截然不同,处理方式自然也各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现存利益”指的是在受害者提出返还请求时,受益人仍保有的部分财产。为了进行比较分析,需要对受益人在取得收益之前和之后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总额进行对比。尽管收益的形式可能发生了转变甚至完全消失,但如果财产本身的价值保持稳定或者存在相应的替代性收益,那么这部分仍然可以视为“现存利益”的范畴。这个概念涵盖了财产增值、新增利益、节约开支以及替代性收益等各种情况。对于善意受益人来说,他们并不需要保证自己的利益价值不会降低。在计算现存利益的过程中,应当从总金额中扣减掉那些与受益行为有密切关联性的赔偿款项。不过,这里所提到的赔偿要求受益人在此事件中并未犯下任何错误,否则就应该由受益人独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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