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因此,作为质押标的的债权应当合法有效且无瑕疵。
首先,以不存在的、无效的、或者已经消灭的债权设定质押的,质押无效;
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债权,比如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债权不宜设立质押;
最后,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因次债务人已取得对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也不宜设定质押。
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首先,以不存在、无效的、已经消灭的合同债权设定质押,即为标的不能,质押无效。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债权亦不宜质押,如可变更、可撤销的债权。此类债权在被变更、撤销前,效力待定,有不可预测性,最终会给质权人带来风险。最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此类债权中,质权人主张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担保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不宜质押。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2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