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债权质押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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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债权质押是指为担保某一债权的实现,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债权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质押的合同债权之债务人主张权利。合同债权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差异在于质押标的不同,前者系基于合同产生的请求权,而后者则为有体物动产。
浅谈合同债权质押

合同债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自己所享有的可以转让的合同债权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在我国,可以设质的债权仅限于合同债权。本文为大家整理了合同债权质押的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合同债权质押概念】合同债权质押是指为担保某一债权的实现,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债权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

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质押的合同债权之债务人主张权利。合同债权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差异在于质押标的不同,前者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请求权,而后者则为有体物动产。合同债权质押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和三个债权:

三方当事人是指质权人(债权人)、出质人(主债务人或第三人)和第三债务人(出质债权之债务人)。

三个债权其一为主债权,是主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即主债务人)享有的请求权;其二为从债权,是质押合同中质权人对出质人享有的请求权;

作为质押担保标的之债权,亦称出质债权或出质合同债权,是在质押担保合同中由主债权之债务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提出作为担保的债权,也即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比如,A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其对C基于租赁合同而享有的租金债权向银行作质押担保。此例中,银行对A享有贷款债权,A对C享有租金债权,以租金债权作为担保质押于银行,以保障银行贷款债权的实现,即为合同债权质押。贷款债权是主债权,租金债权则为设定担保之标的的债权,即出质债权。至于在质押合同中,银行对A享有的请求权则是主债权之从债权。银行是债权人和质权人,A是主债务人和出质人,C则是第三债务人。现实生活中,用合同债权,特别是基于合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质押或给付特定财产之请求权质押,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充分保障主合同债权实现的现实意义

以上就是由律图小编整理带给大家的合同债权质押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了解债权质押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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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信用社作为债权人,债权额一般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法院一般都要向信用社发出申报债权的书面通知即“债权申报通知书”,根据上述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当法院无意或者有意而未通知信用社时,信用社在得知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的消息后,必须及时查阅刊登在本市、本省报纸上的债权申报公告或者亲自到法院询问,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即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
二、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需要向清算组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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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债权申报书应当写明借款的经过、判决执行情况、目前拖欠本息费用情况等事项。
三、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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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化用工队伍现状社会化用工,指的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形式,选派到用工单位的劳动者。由于政策限制,航海保障事业单位招录新进人员受限,再加上国家港口经济近年来发展迅猛,航海保障业务压力逐年增大,因此航海保障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长期以来处于紧张状态。就营口航标处而言,截止2015年6月,正式职工49人,管理辖区航标总数已达490座,人标比已达1:10,工作压力巨大。目前全处社会化用工28人,岗位分布:值班员11人(3929%),船员4人(1429%),航标工5人(1786%),灯塔工1人(357%),司机3人(1071%),工勤人员4人(1429%)。由此可见,社会化用工作为正式职工的有益补充,在航海保障工作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加强社会化用工管理面临的问题目前,就社会化用工队伍整体情况而言,体现出“受教育程度有所提高,职业期望值较高,物质和精神享受要求较高,工作耐受力相对较低”这样“三高一低”的特点。虽然大部分社会化用工人员服从管理,听从调遣,大局意识和集体意识逐步增强,但在社会化用工队伍中仍存在游离感较强,归属感、认同感差等问题。一是抱有临时性思想,工作耐受力和忠诚度要低于正式职工。社会化用工同本单位正式职工最大的区别在于他们缺乏正式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往往没有稳定感。因为社会化用工均为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其档案、工资、保险等关系均归属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与用工单位无关,这样就自觉不自觉地使他们对用工单位缺乏一定的归属感和责任意识,也影响了他们向单位靠拢的积极性。同时,社会化用工人员容易出现游离现象,往往存在临时性的思想,在思想、生活、工作中抱着打工仔的心态,认为自己只是暂时在这个单位工作,干一天算一天,基本满足于现状,这种状态对单位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极为不利。二是存在一定的消极心态,缺少忧患意识。目前仍有部分人存在理解偏差,认为社会化用工的工作流动性较强,集中性、长期性的花费时间和精力对他们进行系统的教育培养就显得有些得不偿失,因此导致部分人甚至包括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培养力度和关心程度不够。这也造成了社会化用工人员本身的消极心态,对单位的发展不甚关心,也很少深入思考个人职业发展前景,致使他们忧患意识不强。此外,社会化用工队伍中人员流动性较强,短期用工现象比较常见,想要形成一支较为稳定、利于管理的社会化用工队伍存在一定困难。同时,由于政策原因,对于航海保障等专业性较强的事业单位来说,在部分需要高技能人才的岗位上(如航标工、船员等)人员最为匮乏,亟待通过社会化用工进行补充,但此类工作岗位具有起点高、技能专、涉及面窄等显著特点,招录存在较大困难,也对单位进一步保持社会化用工队伍的相对稳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如何加强社会化用工队伍的管理一要在行为上约束。首先要配合劳务派遣公司做好对社会化用工遵纪守法的日常教育。此外,重点要抓好社会化用工人员对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工作规定及行为规范的学习掌握。严格管理,约束社会化用工人员的日常行为,确保其遵章守纪,并加强日常的监督考核,如有违反,从严处理。二是在文化上熏陶,要注重加强社会化用工人员的单位文化教育。就航海保障单位来说,要加大对整个单位包括社会化用工人员的核心价值理念的教育和宣贯工作,目的就是要营造整体文化氛围,让社会化用工能够理解并接受航海保障单位的文化理念,自觉认同单位“忠于国家,热爱航保,以人为本,奉献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燃烧自己,照亮航程”的航保精神,以增强其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引导他们认清形势、懂得感恩,认识到社会上严峻的就业形势背景下,能以社会化用工的身份加入单位就业是机遇,同时也肩负责任;认识到进入单位工作既是自己的谋生之道,也是在为祖国的航海保障事业贡献力量。三是在技能上提升,注重提升社会化用工人员的专业素质。单位任何一个工作人员专业技能的高低,都会影响到整体工作的进度和质量,甚至会延伸影响到一个单位的形象,社会化用工人员自然也包含在此列。因此,也需要对社会化用工人员实现专业技能提升的途径进行保障,以全面提升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此外,还要认识到,培训也是一种福利,要增强社会化用工人员对提升自身素质的渴望,并提供给他们更多的接受培训的机会。对于新入职的社会化用工人员,可分别采取集中业务培训和“传帮带”两种方式:专业性较强的岗位要开设任前培训,集中讲授工作流程、规范和要求,再进行示范和操作演练;“传帮带”即由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带领,在重点工作和环节中进行实操培训,指导帮助他们快速适应岗位要求。工作熟练后,还要不定期的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参加各种技术比武和技能竞赛的方式,使其具备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持续提升的机会和能力。四是在情感上关怀,注重加强社会化用工人员的人本管理。要改进队伍管理的方式方法,与对待我们的正式职工一样,去尊重、关心社会化用工人员,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劳动成果。可以尝试在社会化用工队伍中选取联络员,以全面了解掌握社会化用工人员的思想动态,一旦出现矛盾或问题要及时化解。若发现他们在工作、生活、家庭中遇到了困难,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使他们更有力的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吸收他们参加单位的各种活动,如技术比武、文体活动、知识竞赛、志愿服务等,促进他们与单位其他人员的相互交流和融合,消除隔阂感,增强社会化用工人员的团队意识和对单位的感情认同。五是在精神上激励,注重社会化用工人员的精神鼓励。社会化用工队伍里,有的人有踏实肯干的品质,有的人有默默奉献的精神,有的人具备突出的专业特长,这样的人员都是值得我们全体职工学习的。因此,单位在先进典型培树工作中,也要善于发现社会化用工的闪光点,结合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等工作,选树、表彰社会化用工队伍中表现优秀的人员。可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每年底对表现最为优秀的社会化用工人员进行评选表彰,可极大调动全体社会化用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此外,针对社会化用工队伍中随时发生的先进事迹、感人故事,要及时组织开展宣传报道,以增强其自信心和自豪感。还可以让社会化用工代表参加单位内部的部分会议,使其有机会了解单位的发展形势和大政方针政策,增强他们的新主人翁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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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麻烦大家来浅谈疲劳驾驶的预防?我们该怎么做才能预防疲劳驾驶的危害发生呢?各抒己见。
[律师回复] 你好,浅谈疲劳驾驶的预防:
以下是一些防止疲劳驾驶的通用方法:
1、保证充足的睡眠:驾车前的一晚,一定要好好睡一觉。如果发现自己已经有超过1星期的失眠症状,务必约医生咨询一下。出车前不要精神太过兴奋导致睡眠不足,造成驾驶中出现暂时性的大脑空白,而引起事故的发生。因此要特别提醒白领们在驾车出行的前一天不要再搞PARTY,注意休息,为第二天的出行养精蓄锐。

2、事先应做好旅途的计划,了解路途情况,在路上适时地安排休息,预防造成疲劳驾驶。在驾车出游的路上适时适地安排休息,或者与朋友轮流驾驶,对于缓解驾车疲劳都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充足的精力和饱满的精神是避免疲劳驾驶,保证行车安全的法宝。

3、驾驶过程中尽量不要过于精神高度集中,眼睛老盯着公路中心线,这样会造成视觉和心理上的紧张,从而导致疲劳驾驶。

4、佩戴太阳镜的不当,也会引起驾驶者的疲劳,如果长时间戴太阳镜将会使眼部产生疲劳感。据有关部门调查,目前市场上的太阳镜近三成不合格,如果佩戴劣质的太阳镜会给眼睛带来伤害。所以专家提醒驾车者们,不是在驾驶时戴着太阳镜就一定能保护眼睛,防止疲劳。

5、开车时音乐节奏不要太强烈,但也不要过于缓慢。优雅的爵士乐特别适合开车时听。

6、驾驶员要按时进餐,补充营养,尤其连续长途开车,营养是保证体力所必需的。

7、慎重用药:某些抗过敏药和清热解毒的药品含有使人睡眠的成分,服药后容易昏昏欲睡。因此如果身体不适并服药后,就应该避免开车。

8、换双鞋子:许多女孩都是高跟鞋爱好者,可是穿这样的鞋子踩油门真的很累,所以上车后不妨换双舒适的平底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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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犒劳自己的嘴:如果你平时最爱吃零食,那么不妨把这个‘好习惯’带到车上。驾车累了,往嘴里塞点补充精力的开心果,或者提神醒脑的薄荷味口香糖,绝对有消除疲劳的作用。

10、香熏提神:在车上放瓶香熏精油,除了可以改善车内的空气,对大脑和呼吸系统也有很大的帮助。
总而言之,我们应该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的自身素质,增强关于疲劳驾驶危害的宣传,防止疲劳驾驶,培养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从而防患于未然 。只要驾驶员心中装着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和交通法,并将之落实到行动上,就会自觉抵制疲劳驾车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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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理情况:总体呈现平稳态势
五年来,该院共审结信用卡诈骗案件18件20人,涉案金额为3254620.03元。信用卡诈骗案件总体呈平稳态势,且涉案金额巨大,对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及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严重危害。
具体来看,18件信用卡诈骗案的20名被告人都是男性,年龄最大的62岁,最小的26岁, 20-30岁的有7人,31-40岁的有5人,41-50岁的有4人,51及以上的有4人。犯罪群体趋于年轻化,大多数被告人都是20-40岁之间的成年男子。这与其他金融犯罪案件相似,由于中青年男子属于预支消费的主要群体,也就成为了这一类型案件的主要犯罪主体。此外,被告人文化程度低且无固定职业。在20名被告人中,3人为小学文化,占15% ;13人为初中文化,占65%;3人为高中文化,占15%。案发时,多数被告人处于无业的状态,只有少数是个体户、公司职员等,收入均不高。
二、犯罪类型:各种类型案发机率差异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犯罪类型: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是恶意透支的。而就该院审理的情况来看,这些类型案发机率差异很大。
(一)恶意透支行为最为多发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型是最主要、最常见的犯罪类型,该院审结的18件信用卡诈骗案中,恶意透支型共11件,占55%。这类型犯罪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善意申领信用卡后,滥用个人信用,这种情况是指使用自己真实的证件及工资证明材料办理了信用卡,个人有偿还的经济能力,却滥用了个人信用,进而构成犯罪。如(2015)郴苏刑初字第281号案件,被告人黄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30 000元信用卡,至案发时该卡累计消费透支本金29 396.73元,该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黄某某明知该卡已欠款,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另一种是恶意申领信用卡,用于挥霍或者套现[1]。申领人可能无偿还能力,但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或者还债、买毒品,以个人名义或冒用家人、朋友、同事等名义,伪造虚假收入证明向金融机构申领信用卡。这种情况的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更大,非法占有目的更强,性质更为恶劣。如(2015)郴苏刑初字第185号,被告人周某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在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分行苏园支行骗领信用卡一张,截至2015年6月1日,周某持有的信用卡先后透支5次,透支本金共49 969.96元未归还。
恶意透支型的涉案金额较大,11起案件中涉案金额高达319862003元,单件案件中最高的透支了1496804.42元,最低透支了15000元。大量的恶意透支犯罪出现,必然会危害到发卡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使得一部分资产被非法占有,同时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危害较大。
(二)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行为较多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该院审理的7起冒用他人信用卡案件,主要属于使用拾得他人信用卡这一类型,涉案金额为50500元。通常情况下,犯罪分子在自动柜员机取款时,拾得他人遗留的借记卡,从而心抱着侥幸的心理,分多次取走银行卡内的钱,损害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如(2013)郴苏刑初56号案件,被告人侯某某,使用他人遗留的借记卡,先后分多次取走卡内金额13800元。
(三)被查处的伪造、变造、作废信用卡行为较少
此手段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信用卡或者明知信用卡已失效仍采用隐蔽的方式进行使用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使用非法制造的信用卡;二是使用在真卡的基础上制作信用卡;三是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就目前该院审理的情况来看,这种类型的案件出现较少,五年来,该院还没有审理一起此类型的信用卡诈骗案。
三、犯罪主体:法律意识不高,主观恶性不太大
从这18起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犯罪分子的法律意识低和诚信意识缺乏是造成这类型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恶意透支型,除“恶意申领信用卡”等情形外,其他的犯罪分子都辩称“不是有意拖欠,而是想等到有钱时再还”。冒用他人信用卡型,更多的是报以侥幸和贪小便宜的心里。这些人缺乏诚信意识,爱贪图小便宜,不按时还款。法律意识也淡薄,分不清罪于非罪的界限,认为这些行为顶多涉及到行政处罚或者民事纠纷,而不知道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另外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意来看,犯罪分子案发后,都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积极退赃、还款,获得被害人、发卡银行的谅解。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主观恶意并不大,可以被成功矫正。18起案件中,有13起案件的被告人都已经退赔到位,并获得了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谅解,法院对于这种情况,会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犯罪手段:形式多样,层出不穷
现如今信用卡诈骗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层出不穷,进而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如短信诈骗;电话诈骗;伪造网站;制造信用卡被吞假象;盗取个人信息;冒领信用卡等。特别是随着网上银行、互联网支付平台的发展,现今大众群体的消费习惯已逐步由现金支付转变为各类电子支付,犯罪嫌疑人利用这一发展趋势,通过网络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诈骗信用卡的手段日益隐蔽,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较强,给侦破案件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新形势下的信用卡诈骗还出现了信用卡套现这一新的主流形式。所谓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常见的套现方法有:用信用卡为朋友的消费买单来实现免费套现;利用电子商务网站淘宝、拍拍等在线免费套现;刷卡购机票来免费套现;在中国移动刷卡购买大额充值卡来免费套现;利用信用卡购买基金轻松套现[2]。信用卡套现增加了我国金融秩序中的不稳定因素,对发卡银行伤害巨大,不仅干扰了银行的正常业务还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虽然信用卡的兴起给人们带了了便利,但是潜在的风险和存在的问题也给金融秩序和人们的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如何加大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打击力度,更好的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信用卡产业的自身安全,更好的保护公众财产便成了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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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质押权有哪些出质方式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质押权有哪些出质方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质押权有哪些出质方式
《担保法》对普通债权出质的方式与生效要件亦未予明确。
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
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
2、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普通债权一般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凭证,无法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公示方式,但《担保法》亦未规定普通债权质押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能以双方未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作为普通债权质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质权人为保证自已质权的安全,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设质人交付债权证明文件的义务,质权人可通过对债权证明文件的审查来控制风险。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笔者建议,能否通过公证方式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又称第三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以非证券化凭证的普通债权质押的,债权质权人并不占有出质债权的凭证,且该质权缺乏公示效力,出质人有可能免除第三债务人的债务,损害质权人的在先权利,此时只能通过订立质押合同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方式明确质押人无权损害出质的债权,以确立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如损害出质债权的,质押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债权出质人放弃出质债权或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但是在出质债权未设定公示,于债权出质人向第三人有偿转让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押人无权申请撤销其转让行为,而只能要求债权质押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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