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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由哪个部门管理

更新时间: 2019-12-10 18: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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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不接受私人申请。主要是需要该机构的资助,需要通过交管部门。《道交法实施条例》第90条,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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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救助金怎么申请
若交通事故中肇事方逃逸,且符合申请道路救助基金条件,建议受害者或其近亲属尽快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到基金管理地点提交援助申请。申请时需确保文件齐全,以便基金管理部门能够及时处理并提供必要的援助。此举旨在保障受害者权益,确保他们得到及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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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实践中,虽然国家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总会有极少数人贪图小利不参加保险,或者由于疏忽大意在已购买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期满后未及时再购买责任险,或者所购买的责任险的保额不足以支付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实践中还可能出现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肇事机动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在查出肇事机动车的身份之前,交通事故受害人也是无法通过肇事者的赔偿获得救治费用的,当然也不排除无法查出肇事机动车的情况。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受伤者的医疗抢救费用,使伤者得到及时救治,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国家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同时,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支付尚未参保的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和肇事逃逸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使伤者得到及时救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一部分,涉及多方面内容,如资金来源渠道、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等,需要制定具体的操作制度。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时,考虑到我国是第一次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需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地加以完善,当时不宜在法律中直接对这些内容进行规定,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和使用制度规定具体办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道路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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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基金救助要不要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需要受害人偿还,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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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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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救助基金有多少钱
道路救助基金应该是按照事故的一个受害人抢救地的物价部门所核定的一个费用标准来进行核算,最高一般不得超过4万块钱。抢救的费用如果说超过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的话,那么就可以去申请道路救助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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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交通事故道路救援基金在哪里可以申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的规定,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在符合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申请条件时,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该项基金。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救助基金的,可以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救助申请,也可以委托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提出救助申请。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救助基金的,应当视具体情况提供下列材料:交通事故索赔il/id1772.html
1、申请表格;
2、受害人身份证明或者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3、受害人住院病历复印件;
4、受害人入院证明;
5、受害人近亲属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及其公证书;
6、抢救费用证明;
7、受害人死亡证明;
8、火化通知书。公安交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分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对不符合申请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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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道路救助基金
申请道路救助基金需满足:机动车驾驶员未买强制保险、救治费用超交强险上限或驾驶员肇事逃逸。申请人需向当地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获得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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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道路救援基金在哪里可以申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的规定,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在符合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申请条件时,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该项基金。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救助基金的,可以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救助申请,也可以委托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提出救助申请。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救助基金的,应当视具体情况提供下列材料:交通事故索赔il/id1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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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害人身份证明或者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3、受害人住院病历复印件;
4、受害人入院证明;
5、受害人近亲属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及其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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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火化通知书。公安交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分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对不符合申请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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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救助基金的,可以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救助申请,也可以委托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提出救助申请。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救助基金的,应当视具体情况提供下列材料:交通事故索赔il/id1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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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火化通知书。公安交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分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对不符合申请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交通事故道路救援基金在哪里可以申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的规定,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在符合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申请条件时,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该项基金。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救助基金的,可以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救助申请,也可以委托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提出救助申请。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救助基金的,应当视具体情况提供下列材料:交通事故索赔il/id1772.html
1、申请表格;
2、受害人身份证明或者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3、受害人住院病历复印件;
4、受害人入院证明;
5、受害人近亲属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及其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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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救助基金申请条件
交通事故援助基金改革遵循统一政策、地方筹款、分级管理与分级负责原则。基金由省级政府设立并监管。满足条件的受害者或其近亲属他们有权向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局提交相应的基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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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律师回复]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1、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规定。
2、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根据以上规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不管机动车辆或行人、非机动车辆有无过错,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4、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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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司法救助是人民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制度。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一,法律援助的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司法救助的主体是人民。

二,法律援助发生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所有诉讼活动中,司法救助则只发生于民事、行政诉讼中。

三,法律援助减收、免收的是法律服务费用,司法救助减收、免收的是诉讼费,是国家的财产性资金。法律救济式相对于非法律救济而言。非法律救济如自力救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非法律救济的公力救济(行政救济,救灾,抢险)等。法律救济明显的就是诉讼,仲裁。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于1994年初建立,主要是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公民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和司法公正。中国公民获准受援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充分理由证明其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2、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或失业救济标准,或者能够提供其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证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或是未成年人或盲、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具体形式包括解答咨询、调解、刑事辩护和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以及办理公证等。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给予或者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通知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对人民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当自接到指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是共同海损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是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施救费用:亦称营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遇承保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为避免、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防护措施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的受损,经被保险人进行施救,花了费用但并未奏效,保险标的仍然全损,保险人对施救费用仍予负责。但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本身的赔偿和施救费用的责任最多各为一个保额,即两者之和不能超过两个保额。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对于此种救助行为,按照国际法规规定,获救方应向救助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所支付的该项费用,被称为救助费用,它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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