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以下情况,1,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姓名职务。2,是否受过法律处分以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二、审判长宣布案件来源、起诉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的姓名以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名单。
四、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四)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六)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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