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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往往牵扯到多方的责任,尤其是对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的责任划分较为复杂,大多肇事车辆都是由地接社租用的,而非组团社的车辆,也非地接社自己所有的车辆。事故发生之后,往往牵扯到三方责任,一方是组团社,一方是地接社,一方是地接社所雇佣肇事车辆,三方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没有统一的根据。组团社和地接社在责任发生之后往往是互相推委责任。而组团社和事故发生地不在同一地点,大多组团社和地接社都有跨省之搁。致使赔偿程序步履为艰。
2、受害者的利益无法及时的得到补偿。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肇事车辆自身所为,不牵扯车辆相撞方面的事故。保险公司在其中不愿意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受害者往往要求组团社和地接社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大多旅行社为旅行者的投保金额都不大,受害者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补偿也是很少一部分,并且履赔程序也较为烦琐。受害者应依据违约责任来要求组团社赔偿,因为地接社在组织旅游过程中只是接受组团社的委派。
3、组团社赔偿过后还可以依据其和地接社之间的内部协议进行追偿,而地接社对组团社进行赔偿之后,还可以要求肇事车辆所属的汽车公司来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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