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上讲,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是吸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自己投标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向招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希望与招标人就招标项目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而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则是招标人同意接受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条件,即同意接受该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属于承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