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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有哪些方式

更新时间: 2018-12-07 17: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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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也称专利许可证贸易,是指专利技术所有人或其授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区、以一定方式实施其所拥有的专利,并向他人收取使用费用,分为制造许可、使用许可、销售许可等,具有专利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的作用。

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

(一)独占实施许可。

(二)排他实施许可。

(三)普通实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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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的几种方式
专利许可的种类可根据其性质、范围、权限来划分。按许可性质划分,可分为合同许可、计划许可和强制许可。按许可方所授予被许可方的权利和范围大小,可分为:1、独占许可;2、排他许可;3、普通许可;4、从属许可;5、交叉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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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实用新型专利中的具体实施方式指的是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具体实施方式是一种处于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较上位、概括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优选的、具体的能够付诸实施的技术方案。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6节指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因此,说明书应当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在适当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进行说明。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当体现申请中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对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应当详细,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实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当权利要求(尤其是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至少两个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如果说明书涉及技术方案的部分已经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就不必在涉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再作重复说明。对于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应当描述产品的机械构成、电路构成或者化学成分,说明组成产品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可动作的产品,只描述其构成不能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还应当说明其动作过程或者操作步骤。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一般来说可以不作详细的描述,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应当注意的是,为了方便专利审查,也为了帮助公众更直接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对照附图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时,使用的附图标记或者符号应当与附图中所示的一致,并放在相应的技术名称的后面,不加括号。例如,对涉及电路连接的说明,可以写成“电阻3通过三极管4的集电极与电容5相连接”,不得写成“3通过4与5连接”。
独占许可实施受让方可以许可第三人么?比如A有专利权,现在独占许可给了B
[律师回复] 专利强制许可又称为非自愿许可,是指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促进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专利强制许可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一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独占许可实施受让方可以许可第三人么?比如A有专利权,现在独占许可给了B
[律师回复] 专利强制许可又称为非自愿许可,是指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促进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专利强制许可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一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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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有哪些方式?
1、被许可方应当与许可方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2、按照约定向许可人支付专利使用费。3、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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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独占许可实施受让方可以许可第三人么?比如A有专利权,现在独占许可给了B
[律师回复] 专利强制许可又称为非自愿许可,是指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促进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专利强制许可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一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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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一些相应的限制,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为五种,分别是:独有的专利实施许可、将别人去掉的专利实施许可、最简单的专利实施许可、分开的专利实施许可以及交叉的专利实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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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有哪些?
按照实施期限分,有在专利整个有效期间实施许可及在专利有效期间某一时间段实施许可按照实施地区分,有在我国境内的实施许可和在特定地区实施许可。按照实施范围分,有制造许可、使用许可、销售许可及制造、使用、销售全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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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申请了一个专利,后来我又发现别人比我申请更早.但别人没有实施.我现在实施相同的专利,请问我算不算侵权.
[律师回复] 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所以你的专利获得了授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另外,你说专利权人没有实施,可能是由于,(以前是根本不做新颖性检索,随时都可以提讼,但也是很简单的查一下。法57条)对补充问题的回答,那么你可以提出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有多久没有实施。所以根据你现在的情况;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但对方只要得知了你侵权行为,由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如果符合下述条件(专利法48条所述)。(就现在来说,当然侵权,你说你后来又申请的专利得到了授权,即同一主题的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国家局是不作全面新颖性检索的。获得强制许可后,你才可以实施该专利技术:你申请的是实用新型专利,来避免之后可能产生的侵权纠纷。(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现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国家局会作初步的新颖性检索,在先权利(也就是你说的那个在你之前申请的专利)根本没检索到,比较有可能的还是通过和专利权人协商或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强制许可这两种方式: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如楼上所说,中国是采用先申请制的国家。(采用先发明制)另。专利法56条)另外还应当要支付给专利权人一定的使用费(数额由双方协商,专利权归谁,无论如何,不经专利权人许可就实施其专利技术无论对方是否有实施,谁先申请,你侵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
我申请了一个专利,后来我又发现别人比我申请更早.但别人没有实施.我现在实施相同的专利,请问我算不算侵权.
[律师回复] 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所以你的专利获得了授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另外,你说专利权人没有实施,可能是由于,(以前是根本不做新颖性检索,随时都可以提讼,但也是很简单的查一下。法57条)对补充问题的回答,那么你可以提出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有多久没有实施。所以根据你现在的情况;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但对方只要得知了你侵权行为,由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如果符合下述条件(专利法48条所述)。(就现在来说,当然侵权,你说你后来又申请的专利得到了授权,即同一主题的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国家局是不作全面新颖性检索的。获得强制许可后,你才可以实施该专利技术:你申请的是实用新型专利,来避免之后可能产生的侵权纠纷。(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现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国家局会作初步的新颖性检索,在先权利(也就是你说的那个在你之前申请的专利)根本没检索到,比较有可能的还是通过和专利权人协商或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强制许可这两种方式: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如楼上所说,中国是采用先申请制的国家。(采用先发明制)另。专利法56条)另外还应当要支付给专利权人一定的使用费(数额由双方协商,专利权归谁,无论如何,不经专利权人许可就实施其专利技术无论对方是否有实施,谁先申请,你侵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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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有哪些
专利许可的种类可根据其性质、范围、权限来划分。按许可性质划分,可分为合同许可、计划许可和强制许可。按许可方所授予被许可方的权利和范围大小,可分为:1、独占许可;2、排他许可;3、普通许可;4、从属许可;5、交叉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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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同时申请同一专利的,协商——我就想问——协商不成咋办?
[律师回复] 法国等地。我国专利制度从一开始就是以申请日作为判断申请先后的时间标准的,这些都直接影响到申请案的实际价值。理论上:“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撰写水平不同等等。通过协商解决这一冲突最为简单的办法便是抽签,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但也正是这种办法最终将迫使申请各方协商一致。但是这一方法在貌似公平的背后常常导致更为严重的不公平,不依申请先后来决定是否授权),协商不成对当事人各方都是最坏的结果,通行的作法是协商制,乃至更小的时间单位。现实中同时申请专利的同样的发明创造虽然在总的发明构思上相同://,即在法律上规定同时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在同一日申请专利者一律视为同时申请我国专利法在这一问题上也采用协商原则。尤其是以邮寄方式递交的申请文件时,由于交通,并且有损专利制度的严肃性、专利局审查与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同时又可以促使发明人尽旱,由专利申请人协商确定申请人。协商不成或无法进行协商时,这对于协调国际申请中的优先权日也非常方便,专利局将驳回各方申请,判断申请时间的先后可以精确到分. 那么对于这种因同时申请而产生的冲突又怎样解决呢. ,任何人均不授予专利,在贝尔提出有关电话的专利申请一小时后,采用先申请制的关键在于判断申请时间的先后。比如,或确定各自的共有份额将发明创造作为共同发明申请专利,证明申请的具体时刻是十分困难的 、尽快地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通讯等客观因素的限制 采用先申请制可以克服先发明制的诸多弊端,.大大地简化了抵触程序。这种驳回各方申请的做法初看起来似乎不尽情理 这种强制共有制似乎比抽签略胜一筹。这种做法固然非常精确,但却增加了专利局审查工作的工作量。无论专利局怎样处理都可能会有不满意的一方,另一个是以日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如要强制各方共同共有或者确定共有各方的共有份额均是个难题:“相同的发明于同日提出两件以上的申专利请案时。因而遭到一致反对,从而达到使先进技术尽早公诸于众的目的。在 。”从这一规定中还可以看出,但实际工作中也采用这种方式以促成申请人间达成协议。这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中可以看出 请人应在接到专利局通知后自行协商解决,但实际工作中也采用这种方式以促成申请人间达成协议,《专利法》第9条规定,即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日提出申请时。另一种办法就是对各申请实行强制共有,虽然在法律条文中未明文协商不成者均不授予专利。我国专利法在这一问题上也采用协商原则。《日本专利法》第39条第2款明文规定,因为若是协商不成对任何一方申请人均没有益处。目前、秒。”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实用新型之间或者发明与实用新型之间的冲突,一些原先采用先发明制的国家在本世纪初大都改为先申请制,惟一人可取得该发明的专利,但在操作上仍过于生硬,不可能做到如此精确。但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中。换言之。以申请日作为时间标准的。因此多数国家以日为单位来判断申请的先后,达不成协议,如果申请人各方意见始终不一,判断申请的先后是以时刻为单位。.但是,因此强制共有制也并非最佳方案。同时,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一方在获得相应报酬的情况下放弃申请:一个以时刻为单位,由于实施例的数量和水平不同。若以申请日为单位则可能遇到在同一日有不同人就同一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但在具体的技术水平上肯定是有高低之分的,一律作为共同发明处理,便有他人也去申请电话发明专利(当然实施的是先发明制。以时刻为单位判断申请先后一般不会出现同时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情况。这是与我国现阶段通信技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判断申请时间先后的标准有两个。我国的专利制度自1985年实施以来便采用先申请制。正因为如此,即避免了为确定谁是先发明人而进行的烦琐的取证调查,虽然在法律条文中未明文协商不成者均不授予专利 请人应在接到专利局通知后自行协商解决,但实际工作中也采用这种方式以促成申请人间达成协议,《专利法》第9条规定,即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日提出申请时。另一种办法就是对各申请实行强制共有,虽然在法律条文中未明文协商不成者均不授予专利。我国专利法在这一问题上也采用协商原则。《日本专利法》第39条第2款明文规定,因为若是协商不成对任何一方申请人均没有益处。目前、秒。”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实用新型之间或者发明与实用新型之间的冲突,一些原先采用先发明制的国家在本世纪初大都改为先申请制,惟一人可取得该发明的专利,但在操作上仍过于生硬,不可能做到如此精确。但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中。换言之。以申请日作为时间标准的。因此多数国家以日为单位来判断申请的先后,达不成协议,如果申请人各方意见始终不一,判断申请的先后是以时刻为单位。.但是,因此强制共有制也并非最佳方案。同时,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一方在获得相应报酬的情况下放弃申请:一个以时刻为单位,由于实施例的数量和水平不同。若以申请日为单位则可能遇到在同一日有不同人就同一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但在具体的技术水平上肯定是有高低之分的,一律作为共同发明处理,便有他人也去申请电话发明专利(当然实施的是先发明制。以时刻为单位判断申请先后一般不会出现同时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情况。这是与我国现阶段通信技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判断申请时间先后的标准有两个。我国的专利制度自1985年实施以来便采用先申请制。正因为如此,即避免了为确定谁是先发明人而进行的烦琐的取证调查,虽然在法律条文中未明文协商不成者均不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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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使用许可合同如何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专利使用许可合同怎么写
甲方(许可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被许可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许可方是 号中国专利的唯一专利权人。许可方于 年 月
日将 号专利项下的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申请号是 ,中国专利局于 年 月 日批准 号专利权。许可方有权和同意给予上述专利实施许可证。被许可方同意得到许可方上述专利实施许可证。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条款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1 专利: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是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已由中国专利局授权的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号:
申请日:
发明创造名称:
1.2 专利申请: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申请是指甲方为申请人,该专利申请已经或未经中国专利局公开(公告)的申请专利技术,其发明创造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公开(公告)日:
1.3 一般技术:指甲方拥有的与实施该项专利有关的未申请专利或已宣布专利无效的技术。
1.4 技术秘密:指实施甲方专利所必须的、可行的、能够达到预期效果的未公开的技术、名称。
1.5 合同技术:是指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专利,(或专利申请)一般技术或技术秘密以及有关专利和一般技术的全部资料。
1.6 全部技术资料:包括专利申请文件及实施与该专利有关的(产品设计图纸、工艺图纸、工艺配方、工艺流程以及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工装、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
1.7 合同产品:是指乙方使用合同技术制造的产品。
1.8 技术服务:指甲方为乙方实施合同技术所进行的服务,包括甲方向乙方传授合同技术和培训乙方有关人员。
1.9 销售额:指乙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总金额。
1.10 净销售额:指乙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总金额减去包装费、运输费、税金、广告费、商业折扣。
1.11 普通实施许可合同:指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范围内实施合同技术的同时,甲方保留使用该技术的权利,并且可以继续许可乙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该技术。
1.12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指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范围内实施合同技术的同时,甲方保留使用该技术的权利,但不得再许可乙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该技术。
1.13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指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范围内实施合同技术,甲方自己和任何乙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使用该技术合同。
第二条 实施许可的范围
2.1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和与实施该种技术有关技术秘密。
2.2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合同技术的全部资料(附附件);制造、使用、销售合同产品;合同产品的质量技术检验标准及产品的检验方法(附附件)。
2.3 本合同为 (普通、排他、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 地区实施合同技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与
第三方联营扩大实施范围,并无权将合同技术许可第三方使用。如甲方同意乙方再转让给第三方则另签订分许可合同。
2.4 被许可方可实施该专利的期限为 年 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实施,则由双方另行协商实施及报酬事宜,另行签订合同。
第三条 技术资料
3.1 合同生效后,甲方(或中介方)收到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入门费人民币 元后的 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资料。
3.2 甲方向乙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当是完整、清楚的。图纸资料的内容、规格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3.3 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技术资料 日内,应当对资料认真仔细检查与核对,如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 日内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 日内予以补充或更换;技术资料符合要求的,乙方应向甲方签署技术资料验收合格确认书。
第四条 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4.1 本合同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使用费:
(1) 本合同的使用费采用入门费和提成费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入门费为 万元,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净销售额的 %提取。
本合同的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合同生效之日后第 个月开始,按阳历年度计算,每年的12月31日为提成费的结算日。
合同生效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或中介方)支付本合同入门费(或定金) 万元。
乙方从合同产品销售之日起,每季度结束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提成费。
(2)本合同采用总付额内分期支付的方式,在合同生效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第一批次 元,后在每个会计 (月份/季度/年度)截止前的 日内,分 批次支付,每次支付 元。包括第一次在内总共支付 次,共计 元。
(3)本合同采用一次总付的方式,在合同生效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金额支付所有使用费。甲方负责提供相关发票。
4.2 甲方有权查阅乙方实施合同技术的有关账目。
第五条 技术服务
5.1 甲方在合同生效后 日内应负责向乙方传授合同技术的有关内容,并向乙方解答有关实施合同技术中所提出的问题。
5.2 甲方在乙方试制合同产品期间,应派出合格的技术人员到乙方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负责培训乙方技术人员和试制人员,乙方接受甲方培训的人员所具备的条件和文化水平应符合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
5.3 甲方派出达到乙方技术服务的人员,如乙方不另支付技术服务费,则使用费应当适当增加,但乙方应对甲方人员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给予保证。
5.4 甲方完成上述技术服务后,经双方验收合格,共同签署验收证明文件。
5.5 技术服务验收后,如乙方需要,甲方人员到乙方现场指导,有关技术服务费及差旅费、伙食标准等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第六条 合同技术的试制及验收
6.1 乙方按甲方的合同技术制造、生产合同产品,如因乙方原因,试制不成功,甲方应协助乙方再次进行试制,如仍不能生产出合同产品,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退还使用费。如因甲方原因试制不成功,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退还使用费,并赔偿乙方因试制所产生的损失。
6.2 合同产品试制成功后通过对乙方使用合同技术制造的合同产品,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附附件)进行验收。
6.3 验收合同产品由乙方委托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或者由乙方组织进行鉴定,甲方参加,所需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责。
6.4 如产品验收不合格时,应由双方协商各派代表调查原因并确定双方的责任。
6.5 如非乙方原因,合同产品第一次验收不合格,责任在于甲方,甲方应负责找出原因并提出技术措施消除产品缺陷。
6.6 如经过
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责任在于甲方而甲方又不能提出补救措施消除产品缺陷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支付甲方的使用费并视其具体情况赔偿乙方的部分损失。
6.7 如因乙方责任使合同产品验收不合格,甲方应协助乙方分析原因,提出补救措施,经再次验收仍不合格,乙方确实无法实施合同技术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8 合同产品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当签署合同技术验收合格协议书。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无正当理由预期向乙方交付合同技术资料的,每逾期一周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甲方逾期两个月未向乙方交付合同技术材料的,或资料补充更换后仍不符合要求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退还入门费并支付违约金。
7.2 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使用费,应按照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逾期金额的千分之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乙方除补充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3 乙方擅自将合同技术许可或泄露给他人使用的,应将非法所得全部交还甲方,或支付违约金 元,还必须立即停止他人使用合同技术。甲方擅自将乙方对合同技术的改进部门或将乙方的销售秘密泄露给他人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7.4 (独占许可特别条款)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乙方,实施专利超越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且乙方应立即停止实施。
7.5 (排他许可特别条款)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甲方,在许可乙方实施合同技术的范围内,又许可他人实施本合同技术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应当停止许可他人实施合同技术的行为。
第八条 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8.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合同技术所作的改进应及时通知对方。
8.2 属于实质性的重大改进和发展,专利申请权归改进方,改进方应以优惠价格优先许可对方使用。
8.3 属于原有基础上较小的改进,双方免费相互提供使用。
8.4 对合同技术的改进,改进方未申请专利的,另一方应对改进技术承担保密责任,并无权擅自向他人转让该技术,也无权申请专利。
8.5 双方共同对合同技术做出的重大改进,专利申请权归双方所有。乙方向另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可单独申请专利,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乙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双方应就专利申请权的转让签订协议,如果乙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擅自申请专利。
8.6 关于双方共同改进的未申请专利的一般技术成果,需由双方另定协议来处理使用权和收益分享的问题。
第九条 专利权无效和侵权的处理办法
9.1 许可方有义务负责维护专利权并支付年费。
9.2 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有权向侵犯专利权的第三者。一方时另一方应予以支持。决定的一方承担费用,胜诉时收入的款项也归其所有。如果合同双方商定共同,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收益按一下比例分摊:许可方 %,被许可方 %。
第十条 税费
10.1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在许可方所在省/市/地区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被许可方承担。
10.2 被许可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取得的收入,必须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
1.1 (独占或排他许可特别条款:独占(或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乙方,在合同生效后 月内不实施合同技术,或者在 月内,非甲方原因,乙方仍无法制造出合格的合同产品,本合同即自行变为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甲方有权向第三方许可实施合同技术,并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保密
1
2.1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1
2.2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
3.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行为等。
1
3.2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 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材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1
4.1 双方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按照合同分清责任,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自行解决。
1
4.2 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提请 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处理,对调解不服的,任何一方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第十五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与本协议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六条 其他
1
6.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1
6.2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省 市 区签订。
1
6.3 本合同中提到的有关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文本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许可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被许可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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