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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委托村委会处罚村民不服起诉谁呢

更新时间: 2018-10-24 14: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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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行政处罚是不能委托给村集体的,所以发生纠纷,村民不服的,应当起诉乡政府。因为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为的基础是行政机关的委托授权,所以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如乡政府委托村委会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有权处罚超生的公民。如果被处罚的公民对该处罚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起诉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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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范本】房地产中介委托合同(一般形式,写明委托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协议:包括委托事宜,范围责任等,其他约定,然后双方签字盖章,注明合同订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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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能不能可以直接向借款人主张债权呢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借款人不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时,委托人不得直接向借款人主张债权,而应由受托银行主张,受托银行实行债权后转交委托人。委托人可依合同法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规定,直接起诉借款人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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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乡村干部怎么投诉
村民投诉村干部,应该前往县委纪委进行实名举报,且要注意举报相关事项的证据。在村干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向具体有关机关举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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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村委会,开发商把农民承包地按荒地非法流转2000余亩,在没有给我补偿的情况下强行霸占,多年维权得不到解决,恳求律师能帮我维权吗?本人耕地36亩。
[律师回复]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于征地补偿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不经法定程序,擅自与开发商签订用地征地协议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面对这一违法征地行为,大家完全可以拒绝交出土地。如果开发商需要用地应当逐级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和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具体的审查报批程序由《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建设单位可以使用的国有土地也分为两类:
其一是现有的国有土地。
其二则是由政府出面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再行出让或划拨给建设单位的土地,必须进行征地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进行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委会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与用地单位签征地协议,建设单位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要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土地征收手续。经过征收程序后,集体土地收为国有土地,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出让或划拨的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不是直接与村委会签订用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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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土地使用权是谁的?
一块土地无论耕种几年后,如果是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是未经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土地的所有者。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国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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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张律师您好,请问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是否有权向村民帖拆迁通书,
[律师回复] 第三条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征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第七条国有土地租赁,要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及省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第八条国有土地租赁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地,租金标准应按全额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采用短期租赁的,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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