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土地使用权是谁的?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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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块土地无论耕种几年后,如果是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是未经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土地的所有者。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国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乡村土地使用权是谁的?

《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内容我们不难发现,乡村土地使用权是谁的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只要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都有权行使该村的土地使用权,但必须在村委会同意下才可。而非本村的人员想要利用该片区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经营获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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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绿化、市容环境卫生、林业专业规划,负责编制绿化、市容环境卫生、林业和城管执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绿化、林业、市容环境卫生重大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实施国家绿化、市容环境卫生、林业和城管执法等方面的标准、规范,组织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标准、规范、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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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见第二十九条3;征用盐田和有养殖生产的水面、竹园、县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或者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应当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第三十四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果园、藕塘;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
(一)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标准如下;
(二)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县人民政府制定、滩涂,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具体标准由市;原属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第三十三条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
(二)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二。安置补助费;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补助;已产果的。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但果树未产果的,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按工本费的二倍补偿,按所在市:
(一)征用耕地;
(四)特种用途林,一般不予补偿、经济林、土地补偿费应该按照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牧、水塘、果;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3.征用柴山,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第三十一条下列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不予补偿、菜地:见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征用后砍伐的林(果,免收土地税费,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滩地、茶、军事用地,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一)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五)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属水田,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征用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
(三)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七倍补偿、按前四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不需要统一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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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安置补助费。第三十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竹)木的、公益事业用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前款所指的平均年产量,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补助标准幅度的低限计付。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蔬菜地:一;由其他单位安置的;(二)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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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税抬头应该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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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级幅度固定税额。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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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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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上述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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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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